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规范化建设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其中,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
对于工业、生活、农业等不同类别污水混合排放的,根据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 除前款规定外的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监督执法,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 各地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者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污水直排、借雨排污以及污水处理厂违规溢流等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溯源确定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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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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