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1〕8号),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推进和规范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为落实水库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1〕8号),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推进和规范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为落实水库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水库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监测设施包括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监测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的监测平台。
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负总责,组织编制监测设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实施项目和内容,负责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设施建设,监督运行管理。
第四条 监测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协调、因库制宜、实用有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结合水库坝型、规模、坝高、坝长、下游影响、通信条件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合理设置监测设施,并做好与已有监测设施及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内容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完善监测平台,实现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
第五条 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统筹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额度,保障监测设施规范建设与有效运行。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施计划
第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监测设施实施方案,明确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目标任务、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设施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符合工程实际、区别轻重缓急原则,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名单、建设内容、设施配置、资金安排、完成时限、管护措施等。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雨水情测报要素主要包括降水量、库水位、视频图像等,大坝安全监测要素主要包括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 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工程特点合理配置。
第十条 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参照《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L 61)、《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SL 725)、《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等雨水情、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主要监测要素应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建设标准和监测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应根据工程实际、现有设施设备及通信条件确定,选用具备自动测报、双路供电、多种通讯、断电存储等功能的产品;测点编码应符合水利对象编码要求。
监测信息应以自动采集和报送为主,采用一站多发方式,向相关监测平台发送,有条件的应实现自动报警。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动采集和报送的应落实人工采集和报送措施。应根据需要配置卫星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部级及省级监测平台,用于汇集、应用监测信息,并与水文、防汛指挥等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省级监测平台实现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统一使用,与部级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市、县级建立的监测平台应与省级监测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监测设施建设管理,体现简化、高效原则,提升管理实效,保障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原则上以县级以上行政区为单元组建,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监测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采用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统一编制辖区内监测设施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设施布置、设备选型、埋设安装、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等内容。
监测设施项目设计方案由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遵守有关规定前提下,采取集中打捆方式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好、售后服务有保障、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承建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项目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项目进度,原则上当年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监测平台开发与设施设备建设,有条件地区监测平台可先期开发,保障监测数据及时汇集应用。
第十九条 监测设施项目完工后,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完工验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验收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鼓励采用政府集中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开展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及数据整编分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制度,严格落实运行维护岗位职责,明确信息报送、日常维护、检测校验、数据应用、技术培训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降水量、库水位、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监测频次参照相关规范并依据工程管理实际需要执行,满足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大坝安全管理要求。
当出现强降水、库水位明显变化,蓄水初期、遭遇大洪水、强地震、工程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补测和比测,加强分析研判。
第二十三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应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监测信息上传至监测平台,做好数据存档备份与管理。信息报送按照《水利数据交换规约》(SL/T 783)、《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 651)等标准执行,标准尚未覆盖的部分另行制定。
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组织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定期进行资料分析,加强分析成果应用,其中雨水情整编资料按规定向有关水文部门汇交。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监测平台运行和信息应用管理机制,明确监测平台运行工作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平台运行管理的监管,落实运行维护措施,保障监测平台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测信息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雨水情、大坝安全监测、视频图像及其他采集设备应匹配兼容,并具有网络安全防护功能。监测平台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重点采取安全认证、传输加密、存储加密、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监测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成效、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测设施项目管理台账,动态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精细化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三十条 监测设施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全国和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监测设施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运行维护等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