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一、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监理、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理。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法人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达到3(含3m)~5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达到3(含3m)~5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①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8m;搭设跨度10~18m;施工总荷载10~15KN/㎡;集中线荷载15~20KN/m;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100KN的起重吊装工程。
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②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②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③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