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3.1条: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其中的“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该怎么理解?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3.1条: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其中的“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该怎么理解?
之前,在我们的设计中,常常有这种建筑组合:办公楼以贴面楼的型式直接与厂房贴合建造,且该办公楼为整个厂区唯一的办公楼,不属于专门为该厂房服务的辅助用房。
这算是“组合建造”吗?
如果是,那这种“贴面楼”型式的组合建造就是不符合规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