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大气、水、土壤环境 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并公开政策全文。《山东省2023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明确山东省今年的主要目标:
国控重点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68.6%,V类及以下水体保持动态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南水北调干线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16个设区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力争退出全国“后3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7.4%。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1%。
针对城市污水处置难题,山东将对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提标改造率不低于40%,指导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 毫克/升的城市和县城,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采取管网普查改造、溯源执法等措施,不断提升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针对陆海衔接区域污染,将落实沿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强化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执法,集中整治渔港环境问题反弹、污染防治设施配而不用等突出问题。
《山东省2023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进中提质,完成生态环境部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国控重点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68.6%,V类及以下水体保持动态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南水北调干线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16个设区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力争退出全国“后3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7.4%。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1%。
一、着力巩固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强化重点时段水质保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眼防范水质反弹问题,接续开展冬春季水质保障(1月至4月)和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5月至9月),以城镇生活、工业生产和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除隐患、治未病,补短板、固弱项,集中攻坚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的突出环境问题。4月底前,梳理分析全省年度“保Ⅲ、增Ⅲ、消Ⅴ”国控断面清单,指导各地综合施策、靶向用力,巩固全省水质改善局面。(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加快推进50个县(市、区)完成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所有县(市、区)雨污合流管网全部实现清零。鼓励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济宁、威海、日照、德州、滨州、菏泽等10个市完成整市域清零。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 对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提标改造率不低于40%。指导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 毫克/升的城市和县城,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采取管网普查改造、溯源执法等措施,不断提升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三)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管和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4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1600余个疑似排口排查工作,对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深度体检”。建立全省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开展精准溯源,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黄河流域整治率达到95%。年底前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四)确保重点流域水质稳定。推动北大沙河、锦水河等重 要入黄支流建成“一河口一湿地”。在南四湖流域、黄河滩区稻田 大力推广绿色种植技术。 配合生态环境部修订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推动鲁苏豫皖四省标准统一。 开展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确保南四湖39条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二、着力巩固提升近岸海域水质
(一)开展2023年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专项行动。实施“六步工作法”,推行“126954”模式,落实“日报告、周汇总、月通报”调度机制,持续整治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突出涉氮环境问题。指导有关市编实入海河流?“一河一策”治理与管控方案,6月底前完成备案;谋实支撑项目,加强督促落实,减少总氮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监管。6月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和逐口质控。12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第三方核查评估,抽取一定比例的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和水质分析,对整治不到位的入海排污口督促重新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强化陆海衔接区域污染治理。落实沿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强化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执法,集中整治渔港环境问题反弹、污染防治设施配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深入实施“船舶碧海蓝天”行动计划,持续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出台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治理,推动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四)开展“净滩2023”专项行动。推动完成青岛胶州湾、海州湾(日照部分)“海上清漂”试点。持续开展“小蓝帽”保河护海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引导沿海各市采取人工巡查清理、无人机航测、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及时清理入海河流、河道及沿岸垃圾,切实提升海洋垃圾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
(一)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的指导意见,推动人工湿地修复改造建设,提高人工湿地净化功能和运维水平。持续开展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征集5个以上省级美丽河湖、4个以上省级美丽海湾优秀案例。4—5月份,指导有关地市对重点湖库、拦蓄河道,及时组织打捞和收割菹草、硅藻等水生植物,防范水生植物过度繁殖、水华等富营养化问题发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完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做好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政策,严控新增围填海。常态化做好自然岸线监管,及时发现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的行为。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涉海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开展黄河口海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工作。统筹实施滨海湿地、岸线岸滩、海岛等整治修复工程,推动互花米草治理。持续开展增殖放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恢复近海渔业资源。(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分工负责)
(四)积极防范海洋环境风险。加大对涉海环境风险源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11月30日前完成一次高风险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应急船舶建造前期准备工作。推动沿海地市以多种方式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浮标建设,强化在线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关口前移打好浒苔绿潮防控主动仗。扎实做好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加强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海洋局分工负责)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重点
无论城市大与小,污水处理不可少。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恶臭、污泥、噪声、排水等,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察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既要全面,更要突出重点。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重点查什么?笔者认为,重点要查污泥,原因如下。
一是由污泥自身的污染特性决定的。 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泥的产生量约为污水处理量的1%—2%,而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通常都比较大,特别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自然污泥的产生量也比较大。污泥中不仅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微生物、寄生虫、病菌及有机物,还含有汞、铬、镉、铅等重金属,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产生不良影响。
二是由污泥处置的费用与渠道决定的。 当前,污泥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处置费与运输费。污泥的处置费通常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部门从财政资金中支付,污泥的运输费用则由污水处理厂从自身的收益中自行支付。对于基层污水处理厂来说,每年的污泥处置费与运输费都是很大一笔资金,如果监管不力,很有可能会出现私自处理或随意倾倒污泥行为。因此,必须严查污泥的流向与处置。
三是由污水处理厂的现实情况决定的。 当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大多由央企或国企来运营,排水已基本实现24小时在线监测,恶臭与噪声的污染防治设施也相对完善。同时,由于污水处理厂的位置一般比较偏僻,且大多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因恶臭、噪声扰民的举报或投诉相对较少。相反,污泥的流向与处置却容易受利益驱动而出现问题。
那么该如何查污泥呢?
首先,科学计算污泥的产生量。 污泥产生量的多少由污水处理量决定,而污水处理量由每日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天数共同决定。每日污水处理量可以通过电量验证处理水量、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累计流量验证处理水量等方法计算得出。每日污水处理量确定后,就可以根据产泥比计算出干泥或湿泥产量。
其次,重点检查污泥的处置方式与流向。 当前,污泥处置方式主要有焚烧、焚烧制砖、焚烧制水泥、生物制肥、生物堆肥、蚯蚓生物综合处置、制作环保型混合添加材料和污泥系统调试等。无论采取哪种处置方式,均需要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合同》进行无害化处置。因此,在监察工作中要查污泥处置合同的编号、期限、签订时间、单位公章、各方权利与义务等。要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编号、产生单位、转运时间、承运单位、运输起点和终点、接受单位、污泥数量及处置方式等。要查污泥过磅清单,主要查磅单号、过磅时间、车辆号牌、毛重、皮重、净重等。要查污泥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主要查车辆号牌、车辆型号、进厂时间、出门条、出厂时间等。
最后,要对照转移联单到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核对,才能了解污泥的真正流向以及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核对污泥运输车辆进入污泥处置场的日期、型号、台次与污水处理厂的车辆出入登记是否一致。核对进入污泥处置场的污泥数量与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污泥处置场收到的污泥处置费用与污水处理厂监管单位下拨的处置费用是否一致。核对进入污泥处置场的污泥数量,经相关工艺处置后的产品数量是否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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