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上海市的设计地震分组调整为第二组,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2) 修改了设计反应谱。
(3) 根据修改后的设计反应谱对附录A地震地面加速度时程曲线进行了修改。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 ,对相关荷载分项系数进行了修改。
(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结合上海市近年来积累的新的工程实践经验,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设计条文进行了全面修订。
(6) 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抗震设计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2012]16 号) ,对有关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的设计条文进行了修改。
(7) 对附录K实施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的参考方法进行了修改。
(8) 在砌体房屋中增加了混凝土模卡砌块砌体的相关内容,新增了附录 L。
(9) 在钢结构房屋中补充了部分高层钢结构的相关内容。
(10) 上海市 2020 年 8 月 13 日发布了《建筑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标准》DG/TJ08-2326-2020,建筑的消能减震和隔震设计按该标准执行, 本标准删去了此部分内容。
(11) 调整了对结构材料的要求。
(12) 调整了钢筋混凝土单跨框架结构的设计要求。
(13)调整了建筑物设置地下室的要求。
(14) 根据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国令第 744 号),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3.1.3对按规定需编制抗震设防专篇的建筑,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说明: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958号)
3.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判断(位移比增加偶然偏心)
4.4.6为提高建筑工程桩基础对地震作用的水平抗力, 宜选择下列加强措施:1十层及十层以上建筑物宜设置地下室。
5.1.5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 5.1.5)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 10s 区段,衰减指数应取 0.9。
5.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应按下式计算:
6.1.2A级高度的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建筑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6.1.2- 1 的规定,B 级高度的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建筑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6.1.2-2 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建筑,其最大适用高度宜适当降低。
2在计算房屋高度时, 对坡度不大于 45°的坡屋面房屋,不论有无闷顶, 房屋高度均算至主要檐口处;对坡度大于 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算至坡屋面的 1/2 高度处;突出主屋面的塔楼结构面积不小于屋顶层建筑面积的 35%时,塔楼结构的高度宜计入房屋高度;
【条文说明】本次修订增加了坡度不大于 45°的坡屋面房屋高度的计算方法,补充了突出主屋面的塔楼高度计入房屋高度的条件。对于非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参照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 6m的非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设防要求可适当降低,可按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计算,按设防烈度降低一度(已是 6 度的按 6 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1.7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 l/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甲类建筑、非独立连廊的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 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对于采用单跨框架结构的独立连廊,应根据附录L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且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不应低于Ⅲ类。
【条文说明】目前对于部分学校、医院中的乙类建筑, 连廊往往采用独立的单跨框架,为降低震害, 应根据附录 L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且结构的性能目标不低于Ⅱ类目标;另外,也可采用增设支撑等方式增加结构的冗余度。
6.1.18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
2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
浇时, 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 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
3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足够可靠传递水平地震剪力的构件, 四角宜设置竖向抗侧力构件。
4框架结构中, 楼梯间的框架梁、柱(包括楼梯梁、柱) 的抗震等级应比其他部位同类构件提高一级(楼梯构件参与整体内力分析时, 地震内力可不调整),已为一级时可不提高,并宜适当加大截面尺寸和配筋率。
5楼梯构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梯柱箍筋应全高加密, 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 ;
2)梯梁宜按双向受弯和受扭构件配置纵筋,沿截面周边布置的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箍筋应沿梁跨全长加密。
【条文说明】本条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抗震设计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2012]16 号)进行了补充。楼梯间的布置应有利于人员疏散,尽量减少其造成的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对钢筋混凝土结构, 宜在其楼梯间周边设置抗震墙。对于设置抗震墙可能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的框架结构,楼梯间也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将梯板设计为滑动,支撑于平台梁(板)上,减小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并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梯板在强震时从支座脱落。对于楼梯间设置刚度足够大的抗震墙的结构(满足本条第 3 款)或将梯板设计为滑动的结构,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较小,其整体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可不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否则其整体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并宜与不计楼梯构件影响的计算模型进行比较, 按最不利内力进行配筋。
6.3.7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 6.3.7- 1 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 0.2%,对较高的高层建筑, 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 0. 1%。
6.7.1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部分楼层采用平板体系时应有加强措施。
2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
3当第2 款不能满足时, 宜采取措施保证核心筒具有双重抗震体系特性,框架与核心筒墙肢应能承受由于连梁屈服内力重分布后的地震作用,核心筒承担的地震剪力宜放大 10% ,并验算核心筒在大震下的极限承载力。
【条文说明】6.7.1框架-核心筒结构为双重抗侧力结构,为保证框架发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对框架应规定一最小承受的地震剪力值,防止框架过弱。较多工程经验表明, 超高层建筑外围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比例常小于 10%,增大外围框架刚度对提高整体结构二道防线的受力性能效果并不明显, 且经济性差, 满足第 2 款有很大难度,为此在第 3 款中提出了不同的设计方法,降低了对外围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比例的要求,提高了核心筒的要求, 核心筒自身宜具有双重抗震体系特性,连梁屈服后能够消耗地震输入的能量, 并提高了对核心筒承载力的要求:对结构在大震下的弹塑性性能进行分析,大震下核心筒的极限承载力满足要求(验算可参照附录L中的式L. 1.8)。对于框架,在验算其小震阶段的承载力时, 可仍要求其承担不少于 10%的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调整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时,可仅调整框架柱的剪力和弯矩,不调整框架梁的内力。
9.1.1本节的多层钢结构房屋适用于层数不超过 10 层或高度不超过 24m 的钢结构民用房屋及单跨、多跨的多层钢结构厂房, 包括局部单层的多层厂房。高层钢结构房屋适用于高度满足表 9.1.1 的其他民用钢结构房屋。
【条文说明】9.1.1本节包括民用与工业两种用途,不适用于上层为钢结构下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合型多层结构。用冷弯薄壁型钢作主要承重结构的房屋, 构件截面较小,自重较轻,可不执行本节的抗震规定。本次修订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DG/TJ 08-32 ,增加了高层钢结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单层民用钢结构房屋, 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m的单层民用钢结构房屋,当各柱子的轴向力设计值与构件全截面面积和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均不超过 0.4 时,抗震设防要求可适当降低,可按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计算,按当地的设防烈度降低一度(已是 6 度的按 6 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9.1.2多层和高层钢结构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 3.4 节的有关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地下室时, 钢结构宜延伸至地下室。
2框架-支撑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中心支撑的布置形式可采用交
叉支撑、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 中心支撑的类型可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或普通支撑。厂房的支撑宜布置在荷载较大的柱间; 且在同一柱间上下贯通。
3框架-延性墙板结构宜采用无屈曲波纹钢板墙、屈曲约束钢板墙等延性钢板墙,延性钢板墙宜沿建筑高度竖向连续布置, 并应延伸至计算嵌固端。
9.1.4多层和高层钢结构的楼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板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 钢筋桁架楼承板混凝土组合楼板、混凝土叠合板等。6 、7 度时房屋高度不超过 50m的民用建筑,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装配式楼板等。
2对于转换层、加强层等受力复杂楼层、或楼板开口较多的楼层,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或设置刚性水平支撑。。
3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 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楼板的整体性。
9.1.5对于楼板平面内刚度较小的钢结构,宜设置平面支撑。各榀框架水平刚度相差较大、竖向支撑布置又不规则时,应设楼层水平支撑。
【条文说明】9.1.4本条给出的是目前国内外多层钢结构房屋常用的抗震性能较好的楼板形式和做法,高层钢结构房屋的楼板形式和做法参考了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DG/TJ 08-32 。
9.1.5楼层水平支撑的作用主要是传递水平地震作用、风荷载,控制柱的计算长度和保证结构构件安装时的稳定。可按表 2 确定楼层水平支撑的设置。
9.1.7框架结构体系的梁柱节点宜采用刚接。框架-支撑体系中在支撑平面内框架的梁柱节点可采用半刚性连接或铰接,其余框架连接宜采用刚接;未设置斜向支撑的筒体体系在筒体平面内的梁柱连接应采用刚性连接, 设置斜向支撑的筒体体系在筒体体系平面内的梁柱连接可采用半刚性连接或铰接; 主要承受楼面竖向荷载的楼面梁与竖向支撑框架(或框筒及桁架筒)的连接可采用铰接。
9.1.8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的钢结构构件,钢材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工作温度高于 0℃时,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B 级;当工作温度不高于 0℃但高于-20℃时, Q235、Q345钢不应低于B级,Q390 、Q420 及Q460 钢不应低于C 级; 当工作温度不高于-20℃时, Q235、Q345 钢不应低于 C 级, Q390 、Q420 及 Q460 钢不应低于 D 级。
9.1.9进行抗震计算时, 钢结构的阻尼比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多遇地震下的弹性分析, 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取 0.04 ;高度大于 50m 且小于 200m时,可取 0.03 ;高度不小于 200m 时, 宜取 0.02 。
9.1.12计算多层和高层钢结构的内力和位移时, 除应考虑梁、柱弯曲变形和支撑的轴向变形外,尚宜考虑梁、柱的剪切变形和柱的轴向变形。除有支撑跨的梁外, 梁的轴向变形一般可不考虑。钢框架结构体系的梁柱刚接时,应考虑梁柱节点域的剪切变形,可将梁柱节点域作为剪切单元考虑或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DG/TJ 08-32的规定近似考虑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钢框架的梁与柱采用端板式高强螺栓连接时,应考虑半刚性连接对框架内力的影响。
弹塑性时程分析时,应考虑梁、柱的弹塑性弯曲变形和支撑的弹塑性轴向变形,宜考虑梁柱节点域的弹塑性剪切变形,必要时宜考虑柱的弹塑性轴向变形。对于柱, 尚宜考虑轴力对弹塑性弯曲变形的影响。
【条文说明】9.1.12多层钢结构房屋的梁和柱多采用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在地震作用下这两种截面的剪切变形较大,计算结构内力与位移时应加以考虑。多层钢结构的轴向变形很小,可不予考虑。本条修订参考了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DG/TJ 08-32 的第 7.1.5条。考虑到目前实际工程中使用计算机程序可较容易地完成计算分析工作,本次修订将多层钢结构与高层钢结构相关内容的表述统一。
9.1.13若楼梯与主体结构连接较强,在地震中楼梯的梯板具有斜撑一般的受力状态。宜采取滑动支座等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
【条文说明】9.1.13若楼梯与主体结构连接较强,在地震中楼梯的梯板具有斜撑一般的受力状态。宜采取滑动支座等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
9.1.14宜考虑梁柱节点域的剪切变形对刚接框架结构内力与位移的影响。条件许可时,宜将梁柱节点域当作一个单独的剪切单元进行结构内力与位移分析;也可按以下方法近似考虑:
1对于工字型截面柱框架,梁、柱长度的计算尺寸宜取轴线间的距离,不考虑刚域。
2对于箱型截面柱框架, 宜将节点区视作刚域,梁、 柱刚域的总长度,可取节点域实际尺寸的一半,梁、柱长度的计算尺寸宜取刚域间的净距。
3对于框架-支撑结构, 可不考虑梁柱节点域的剪切变形对结构内力与位移的影响。
9.1.16在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部分按计算得到的地震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值1.8 倍二者的较小值。但对于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或延性墙板的框架, 其地震剪力可不进行调整。
9.1.30框架柱接头处至框架梁面的距离应为 1.2m~1.3m。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 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12.3.4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墙长大于 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 8m 或者层高 2 倍时, 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应不大于层高且不大于 4m;墙高超过 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条文说明】12.3.4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中的第 13.3.4 条。补充了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最大间距要求。
附录A地震地面加速度时程曲线本次修订根据修改后的设计反应谱对本附录中的地震地面加速度时程进行了全面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