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等级划分 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五个技术等级。 公路等级 公路特性 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辆)小客车 高速公路 专供汽车行驶、全部控制出入、多车道 >15000 一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多车道 >15000
一、道路等级划分
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五个技术等级。
公路等级 |
公路特性 |
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辆)小客车 |
高速公路 |
专供汽车行驶、全部控制出入、多车道 |
>15000 |
一级公路 |
供汽车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多车道 |
>15000 |
二级公路 |
供汽车行驶、双车道 |
5000?15000 |
三级公路 |
机、非混行、双车道 |
2000?6000 |
四级公路 |
机、非混行、双车道或单车道 |
<2000(双) <400(单) |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技术等级。
公路等级 |
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与要求 |
功能 |
快速路 |
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及出入口间距、形式,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
交通功能 |
主干路 |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
交通功能为主 |
次干路 |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 |
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 务功能 |
支路 |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
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 能为主 |
二、道路等级选用
1)公路等级选用
① 一条公路可分段选用不同公路等级。
② 同一公路等级可分段选用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车道数)。但不同公路等级、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的路段间的过渡应顺适,衔接应协调。
③ 设计车速相同的路段应为同一设计路段,高速公路设计路段不宜小于15km,一、二级公路设计路段不宜小于10km。
公路功能 |
公路等级选用 |
主要干线 |
高速公路 |
次要干线 |
二级及二级以上 |
主要集散公路 |
宜选用一级、二级 |
次要集散公路 |
宜选用二级、三级 |
支线公路 |
三级、四级,当设计交通量达到5000辆小客车/日时,宜选 用二级公路。 |
2)城市道路等级选用
道路等级一般在规划阶段确定,然后根据道路等级确定设计速度及参数。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在设计阶段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三、设计交通量
1)标准车型
为使交通量具有可比性,通常将不同车型的交通量换算成标准车型交通量。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
公路各类汽车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
汽车代表车型 |
车辆折算系数 |
说 明 |
小客车 |
1.0 |
座位≤19座的客车和载质量≤2t的货车 |
中型车 |
1.5 |
座位> 19座的客车和2t<载质量≤7t的货车 |
大型车 |
2.5 |
7t<载质量≤20t的货车 |
汽车列车 |
4.0 |
载质量>20t的货车 |
城市道路车辆换算系数
车辆类型 |
小客车 |
大型客车 |
大型货车 |
铰接车 |
换算系数 |
1.0 |
2.0 |
2.5 |
3.0 |
2)设计交通量
预测年限所能达到的年平均日交通量(辆/日);
3)设计小时交通量
是确定车道数和车道宽度或评价服务水平的依据;
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也可采用年第30~40位小时之间最为经济合理时位的交通量。
四、设计速度
设计速度是决定道路几何形状的基本依据。道路的曲线半径、超高、视距等直接与设计速度有关。
1)公路设计速度及选用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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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30 |
30 |
20 |
a. 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不宜低于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时,可以选用80km/ho
b. 作为干线公路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80km/ho作为集散公路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 60km/ho
c.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公路的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d. 作为干线公路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o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 40 km/h。
e. 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30km/h。
f. 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20km/h。
2)城市道路设计速度及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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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0.6倍。
②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0.7倍。
③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0.7倍。
3)运行速度
运行速度是路面平整、潮湿、自由流状态下,行驶速度累计分布曲线上对应于85%分位值的速度。
公路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相邻路段运行速度之差应小于20km/h,同一路段运 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宜小于2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