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解决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严肃的滑板
2023年07月03日 11: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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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工程造价是建筑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直接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各方的经济利益,且因参与项目各方的立场不同,产生工程造价纠纷也就难以避免。纠纷的最佳控制是在中标后的签约谈判、施工中的变更索赔谈判、竣工后的结算谈判这三个关键环节做好预判。在合同谈判中争取达成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将签证索赔落实到位,在前两个环节的基础上以充分有利的合同条款和准确清晰的结算资料达成自己的工程款结算主张。


   

   

   

摘要: 工程造价是建筑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直接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各方的经济利益,且因参与项目各方的立场不同,产生工程造价纠纷也就难以避免。纠纷的最佳控制是在中标后的签约谈判、施工中的变更索赔谈判、竣工后的结算谈判这三个关键环节做好预判。在合同谈判中争取达成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将签证索赔落实到位,在前两个环节的基础上以充分有利的合同条款和准确清晰的结算资料达成自己的工程款结算主张。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快速解决、平衡、补偿、折中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建设工程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有: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的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的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的争议;合同是否能单方解除的争议等。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应履行的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更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


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双方能协商解决,有些却无法协商,会冲突到诉诸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公平、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对于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2. 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依照合同、查阅书证、调查物证、诉诸权威方面来快速分析纠纷。

2.1 依照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想法,在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本意。在项目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或有权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的决定进行鉴定。

2.2 查阅书证

书证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某些证据既能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事件事实,又能以其外部特征再现事件真实。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书证很多,如合同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工程说明、施工指令、工程签证、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来往函件、会议纪要、变更指令、验收报告、监理日志、施工日记等。

2.3 调查物证

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证。一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规格、特征、重量等,因此,可以以建筑工程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事件真实。

2.4 诉诸权威

权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角度权威,即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二是工程角度权威,即工程领域相关标准、规范、计价依据。


通过前面几个步骤的调查,对整个事件有了一定的掌握,造价人员再根据“权威”来做出判定,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


3. 常见合同纠纷快速解决处理的方式

3.1 未订立书面合同引发的纠纷

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3.1.1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就工程量、材料价格、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并补签书面合同。这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之一。


然后双方根据达成的补充书面施工合同,通过双方计算确认竣工工程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来确认竣工工程价款。


3.1.2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建设工程行业惯例或法律法规来确定竣工工程价款。


具体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确认工程量。

一是可以根据设计图和施工图计算并确定工程量;二是可以双方实测建设工程确定工程量;三是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量鉴定。


2)确定材料价格。

一是对于主材价格按照开始施工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计算;二是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主材价格鉴定。


3)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计算造价。

一是结合工程量和主材价格进行计算;二是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竣工工程价款鉴定。

3.2 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合同主体明确,合同标的明确,合同竣工期限明确,但可能结算条款约定不明。可能是材料价款约定不明,也可能是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约定不明,或可能是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3.2.1尽量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就结算条款、材料价格、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并补充协议。这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双方根据达成的补充书面协议,通过计算确定工程竣工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竣工价款。


3.2.2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建设工程行业惯例或法律规定来确定竣工价款。


在材料价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于主材价格按照开始施工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计算,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主材价格鉴定。


在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于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可以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确定,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在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于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支付;变更工程价款,应在设计变更后进行签证,与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工程竣工价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在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是固定价格合同(“闭口价”“一口价”合同)则不用结算,直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即可。如果是可调价格合同,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结算报告无异议时,则按照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竣工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竣工报告有异议时,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则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款进行结算;当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鉴定,也可以对全部竣工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3.3 合同内容前后矛盾引发的纠纷

在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合同主体明确,合同标的明确,合同竣工期限明确,但合同价款约定条款可能与结算条款约定冲突,也可能与材料价款条款约定冲突,也可能与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条款约定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具休情形。


3.3.1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就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材料价格、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等前后约定矛盾甚至冲突的条款达成一致协议。


然后双方根据达成的补充书面协议,通过计算确认工程竣工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来确认工程竣工价款。


3.3.2双方就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材料价格、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等前后约定矛盾甚至冲突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这种情况需要有权部门先对施工合同进行解释。施工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做出的分析和说明。一般情况下,是由有权部门(法院、仲裁机构)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进行的准确说明。


如果对该合同用语有不同的解释,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且不能确定前后约定矛盾甚至冲突条款的真实意思。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设工程行业惯例或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材料价格、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后,再结合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条款确定工程竣工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4 实际施工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3.4.1固定价格合同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引发的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签订双方尽管考虑到各种因素,但这只能是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预见到的情况。而市场价格的变化波动受政治、经济等诸多要素的影响。因发生建筑材料大幅涨价,常会致使合同履行困难。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因此,在双方已订立了固定总价(或单价)合同的情形下,材料上涨的全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一边,显然有失公平。


建筑材料短期大幅涨价的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有关涨价的材料种类、涨价幅度、在本合同中所占比例、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可能导致亏损的数额等,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款解决。


如果双方对涨价的材料种类和幅度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权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变更的诉讼,来平衡双方的权利,由有权部门委托审价单位对建材涨价部分进行鉴定,依法给予适当价差补偿。

3.4.2对可调价格合同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引发的纠纷

对可调价格合同材料价格涨价的争议处理,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双方约定主材在10%以内(具体幅度看合同规定)的价格一般可不予调整。若因建材大幅涨价,承包商对超出10%的差价可提出补偿。


(2)双方约定主材价格按市场价确定,遇到大幅涨价依合同履行。因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对大幅涨价的情形,合同约定明确确定方法,则可依合同履行。


3)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设计重大变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从而导致建材上涨。无论施工合同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合同,发包方应当承担材料价差的损失赔偿,承包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主张价差补偿。


3.4.3对成本加酬金合同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引发的纠纷


由于这种计价方式比较灵活,没有便性规定,因此对由于涨价而引起的纠纷较小,出现时也容易处理解决。


在材料价格大幅涨价而双方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可以向有权部门(如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


3.4.4对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对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进行鉴定。


3.4.5对因工程量引起的工程价款争议


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而确定工程竣工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单独进行工程量鉴定,从而确定工程竣工价款。

3.5 黑白合同引发的纠纷

3.5.1如果建设工程是必须招标的。


对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因黑白合同引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承包人应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5.2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或审批)的。


对于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或巿批)的黑白合同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承包人根据备案(或审批)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5.3当事人先后订立了几份内容不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殊要求情况的。


对于当事人先后订立了几份内容不一的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建设工程是必须招标的,或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或审批的),承包人根据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6 财政、审计部门事后审核引发的纠纷

3.6.1合同中没有“按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的约定的


如果在建设合同中没有审计条款的约定,那么应该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审计结论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都认可这个审计结论,那么可视为合同条款中补充规定了审计条款处理。


如果施工方不认可审计结论,那么审计结论应该看成行政系统的一种内部审计监督,不能对施工方发生效力。处理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应该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处理。


3.6.2合同中有“按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的约定


凡是需要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即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应通过合理的合同安排,在协商时明确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将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最终的结算依据,以规避审计风险。


实践中,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审计“预留金”。在合同中做出如下安排: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审计“预留金”,在工程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3.7“烂尾工程”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

3.7.1“恶意”的“烂尾工程”


由于业主(如房地产开发商)卷款而逃,承包人无法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只有申请有权部门对“烂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确认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7.2“非恶意”的“烂尾工程”


如果可以和解,承包人首先委托国家公证机关对“烂尾工程”进行证据保全。其次,承包人委托国家公证机关对“烂尾工程”进行工程量证据保全。第三承包人委托国家法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烂尾工程”造价鉴定。如果不能和解,承包商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发包人。


4. 结束语

一个建设项目有海量的“大数据”,其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参与单位少则几家,多则几十上百家。大家为何而来?大家为了共同的的目标—经济利益。如果做到利益的平衡、利益的补偿、利益的折中才能快速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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