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7号)的统一部署,现就2023年全省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含以考代评)安排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7号)的统一部署,现就2023年全省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含以考代评)安排
今年全省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含社会化、自主评审)于8月1日起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一)信息系统账号创建。账号创建办法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执行。
(二)评委会通知发布及申报人材料提交。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工程系列申报启动日(2022年8月1日)15日前发布工作通知,明确评委会接收材料截至时间等具体事项,细化申报材料上传要求,非必要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工程系列职称申报人从8月1日起即可登录信息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材料,提前为提交申报材料做好准备,信息系统于于8月28日8:00至8月31日17:00开启申报,申报人在信息系统开启申报期间点击“申报”提交材料。
(三)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及 材料流转。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涉及学术期刊专著有关问题的工作提示》等要求,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 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四)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政策。
1.继续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精特新企业实行职称申报举荐制。专精特新企业内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填写举荐报告(附件2)经企业董事长(或研发团队技术带头人)和1名同行业专家(副高级职称以上)署名推荐,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适用工程系列社会化评审条件,评审类型选择“专精特新专项”)。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可举荐2人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可举荐1人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违规或不实举荐的,取消举荐资格。
(五)建筑类专业中初级考试报名。2023年建筑类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委托评审。需要委托评审的,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办理。
(七)评审费收取。职称评审费收取方式及缴纳时间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确定,申报人未在系统中提交申报材料的,不得收取其评审费。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工程系列中已出台专业(行业)评审条件的,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年度工作通知中明确适用要求。
(二)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或学术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认真落实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
三、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街接有关事项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五、组织实施
(一)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布年度工作通知,对评审具体事宜进行部署,在规定的各环节截至时间前尽早实施完成。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熟悉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法规政策、业务,掌握信息系统流程,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三)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
(四)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政策性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打击、惩戒职称申报中的失信行为。要在开展评审前组织参评专家学习职称评审政策法规和评审条件,指导督促评审专家切实尽职履责,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创新价值等,认真审阅讨论、拟制答辩题目、撰写评价意见。专家评价意见不得简单照搬政策性审查意见,须具体、明确、言之有物。评审会议投票表决完成后,应及时将评委会表决表(评审结果)下载打印,由实到投票委员逐一签名并妥善归档保存。
(五)各评委会应将工程系列“绿色通道”专项职称评审、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副高级认定统筹组织实施。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的有关要求,对我省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有自主评审意愿、符合备案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支持其申请备案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六、评审结果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任职资格文件拟制完成后,及时将组建本次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暂不印发)、评审工作报告、评委会表决表(评委签字),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评审结果备案,应保证各项备案文件完备合规,对通过人员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提示”的,在备案报告中应专门说明,对判定“学术不端”、“业绩造假”等情况明确处理意见。
七、相关事项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 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拟于7月下旬建成使用,相关政策、解答将统一在专题专栏汇总发布。
(二)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
2.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报告(模板)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