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虽不违法但却存在风险。随着《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建筑领域的广泛推广与实施,我国建设工程的合同计价模式也实现了“总价合同”向“单价合同”的历史性转变。在合同计价模式的转变的大背景下,投标人针对工程量清单模式的投标报价策略悄然发生了改变,不平衡报价正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应运而生,成为投标人的一种报价策略。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总价基本确定之后,投标人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某个子项的报价,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达到既不影响中标的结果,又能确保在结算时获得理想经济收益的一种优化报价方法。可以说,“不平衡报价”是清单计价模式改革的衍生品,是投标人的投标技巧,运用得恰当它既不违法也不违规。
实际上,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平衡报价(常规报价)而言的,作为一种投标报价方法与策略,是对平衡报价法的一种优化。投标人之所以会采用这种投标报价方法,源于他们对资金时间价值的考量和未来项目实施中工程量增减的预判。据此,不平衡报价法就出现了时间型不平衡报价和变更型不平衡报价两大类型。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是指基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因素,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先行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的综合单价,相对于常规价进行适当调高。与此同时,对那些后期完成的清单项目(如粉刷、油漆、电气工程等)综合单价适当调低,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不抬高总价的前提下,既不影响中标结果,也能实施尽早地拿到多一点的工程进度款,以利项目前期的资金周转。
变更型不平衡报价是指基于在项目实施中,基于对合同状态变化的预判及对变化状态的补偿,在投标报价时适当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相关部分工程综合单价的高低,以此来实现在工程结算中获得更多的工程款。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需要在投标报价阶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有效预判,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可提高些;反之,估计工程量将会减少的项目单价可降低些,待工程进展中出现变更后,工程量提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套用投标报价的“高单价”,工程量减少的部分套用“低单价”,最终实现调高竣工结算价之目的。
虽然,不平衡报价可为投标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这种投标报价策略却暗含着诸多的风险。
对于招标人而言,可能会引起投资目标的偏差,从而在项目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甚至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窘境,这无形中增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对投标人而言若不平衡报价法运用不恰当则会出现对合同状态变化的误判,导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结果,更有甚者还会出现废标情况。所以,不平衡报价方法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可能会引发诸多风险。在此,很有必要对其可能触及的主要风险进行罗列分析,以规避因不平衡报价使用不当,给发承包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1、因招标人提供发包合同条件中存在缺陷,让投标人有机可乘、钻了“空子”,即运用不平衡报价对一些将来实施时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报高,对于工程量将来减少,适当降低这些分部分项的工程综合单价。此时,若投标人对未来工程变更的预判出现偏差,也就是承包人预计可能增加的工程量,反而在工程实施中却大幅减少;预计可能减少的工程量却出现大幅增加。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往往会给承包人带来经济上的严重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严重波及承包人对利润目标的实现,以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带来不利后果。
2、忽略对招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限制性规定的研读,辛辛苦苦准备了一番的标书最终成为废标。关于这种限制和调整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找到答案。
第9.3.1 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第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3、提防“不平衡报价”存在明显恶意动机而招致废标的风险。不平衡报价作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策略本无可厚非,然若投标人在进行不平衡报价时,明显存在恶意动机,通过调高或压低某些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以不正当手段以期获得所谓的“经济效益”。实质上,这种行为早就背离了不平衡报价的初衷,逾越了交易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红线。其结果是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4、谨防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晰,而引发工程实施中的变更风险。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有关分项的特征描述存在描述不清、使合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导致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工程变更,结算阶段极易出现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单价争议,有的甚至可能上升为工程纠纷。
5、不平衡报价方法使用不当所诱发投标人自身的经济风险。人为调低单价项目的工程量在工程实施中大幅度增加时,就导致投标人自身经济严重受损。这种由于不平衡报价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自然由投标人承担。再者,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对不平衡报价事项设置了“废标条款或违约条款”,那么施工单位还将面临的不仅是要承担自身的经济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因废标而承担违约金。
6、投标人为了赢得中标机会,采用“损他利己”的分部分项报价。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将需专业分包出去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有意压低,而将自己所施工的那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特意提高,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专业分包方式把有意压低单价的那部分工程亏损的风险转嫁第三方。损他利己使“高额回报”进自己的钱袋子。
随着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全面推广,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需要我们针对投标人运用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与应对。现提供针对不平衡报价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以供参考。
1、投标人在招标前,把“功课”做足做细,从源头上防范不平衡报价给项目建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投标人之所以会使用“不平衡报价”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值得商榷等问题的存在,才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有空子可钻。
2、提高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对于用于招标使用的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程量应计算准确无误,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表述准确、清晰,严禁出现歧义。在编制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数量准确、项目完整性的要求。避免错项和漏项现象的出现,以防止投标人利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实施不平衡报价。
3、招标人需对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掌握全面完整的市场价格信息。这样有助于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利用“不平衡报价”恶意抬高材料或设备单价。
4、加强对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由于建设环境的多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工程变更在所难免,为了有效防范承包人有意通过设计施工图会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获得不平衡报价的“超额利润”,建议发包方可由工程管理人员和成本管理人员组成,实现信息的互动纠偏,审慎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实现对工程变更的处理始终处于有效掌控之中。
5、大力推行智能化电子招投标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使评标专家可以在短时间内准确筛选出不平衡报价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进而结合招投标文件分析不平衡报价对评审项目的影响程度,对过度不平衡报价及时给予废标处理。
6、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工程管理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根本准绳的意识,强化工程合同在管理中的主线地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议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价款做进一步的限制,如:当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需对该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这样就能从另一方面拟制不平衡报价对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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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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