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期一个公办县级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17+2框剪结构,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工程总概算1.5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专项债)。该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由某公司中标承建,签署中标合同价(应是签约合同价)为1.2亿元,合同工期为2年。
近期一个公办县级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17+2框剪结构,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工程总概算1.5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专项债)。该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由某公司中标承建,签署中标合同价(应是签约合同价)为1.2亿元,合同工期为2年。
其中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进度款制度约定: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具体为:地下室结构封顶,支付合同价的25%;主体结构施工至9层,支付合同价的40%;主楼、副楼结构封顶,支付合同价的15%,二次结构完成,支付合同价的15%,装饰装修完成,支付合同价的10%,竣工验收、备案完,支付合同价的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期(一年)后支付。
在项目基础开挖过程中,由于水位较浅(该项目东侧紧邻县城一条河渠)在地下5米处出现软基层现象,根据设计和相关专家论证,
最终议定需要进行灰土换填,这个设计变更增加变更价款约900万元。
现在地下室结构封顶,到了支付第一期进度款的时间,
承包人要求同期支付以上变更款,而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进度款只支付原合同价金额的25%,变更款待工程最终结算时一并计算支付。 双方发生了支付纠纷。那么,工程变更款应该怎么支付呢?笔者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通过对合同价格和签约合同价的概念辨析,进度款应当与进度款中同期支付。
现在发包人依据合同中进度款支付专用条款:“地下室结构封顶,支付合同价的25%;”为依据,认为合同价就是1.2亿元,不包含变更款900万元,所以进度款不得支付变更款。
我认为这里混淆了“合同价格”和“签约合同价”的本质概念。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对这两个合同价格有明确的定义,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1、签约合同价: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金额,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由定义可见,签约合同价只是在合同协议书中记录的一个金额,是理想状态下即不发生变更、不发生材料价格调整等因素的一个合同价格。
而合同价格是工程施工中实际发生额,包含各种变更金额。 总结来说就是:签约合同价是签约时的价格,合同价是最终结算价。
回到本案例中,签约合同价就是1.2亿元,合同价格应当是施工范围的全部价格,当然包括由于地基处理发生的900万元变更价款,有可能比1.2亿元多,也可能少。
合同约定进度款按合同金额的70%支付,变更款属于合同价格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变更款也应该同期支付70%。
3、需要说明的一点,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款同义,容易引起混淆概念,笔者认为是不严谨的,有待同行商榷。
(二)从法律法规角度分析,进度款应当与进度款中同期支付。
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这是国家层面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依据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制定的有关变更款支付的规定。
本案例中,在合同实施工程中,变更金额900万元,占签约合同价的7.5%,给承包人造成人、材、机等直接成本的大量增加,还会有财务成本等隐形成本的增加。
项目工期过长(两年),变更款项一直不予支付,待工程最终结算时支付,明显的对承包人不平等。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是县级公里医院,病房楼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金额这么大,占到签约合同价的7.5%。
如果不按进度款同期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发包人潜在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本质上也就违反了《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强制规定。
根
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首先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
或
者停止建设活动,还要对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资金拨付不到位,施工方有可能暂停施工,影响项目的进度和交付使用,
另外有可能引发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容易引起信访、诉讼等风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是经常性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变更就会伴随中投资的增减,合同价款必定随之变更而变化。国家从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合同示范文本中也对变更手续、变更估价、变更款支付等做出详细的约定。
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政府信誉等方面,从合法、合规性考虑变更款应该和进度款同期支付。
另一方面,做为发包人,应当做好前期的勘察和设计工作,达到一定得深度和广度,尽量减少变更的发生,同时做好资金预算安排,避免造成垫资施工的违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