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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涉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的公开信
全区涉工业固体废物企业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区广大涉固废企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全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但也必须看到,仍有个别企业和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危险)废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威胁群众生命健康,也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和巨大损失,教训惨痛、追悔莫及!
为助力企业发展,增强涉固废企业守法意识,提升全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更好贯彻实施《固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固废条例》) ,现将需要重点关注的有关要求以公开信的形式予以告知:
一、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项目建设前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详细分析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依法申领许可证并执行相关要求。 产废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等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对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台账记录和申报登记管理。 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产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四、依法依规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2020)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注明相应固体废物类别。
五、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 产废单位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以“委托”为由转嫁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需防范下游相关企业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环境风险。产废单位直接委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严禁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到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收集单位。产废单位应建档保存转移交接记录,督促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鼓励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委托给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降低中间环节环境风险。
申请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要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请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跨省转移贮存或处置。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当通过“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信息监管系统”填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77号)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六、固废产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连带责任。 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的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废单位。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产废单位都必须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容易忽视的10条环境违法行为。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固废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演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志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0.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适用两高司法解释违法行为。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含3吨)以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有效保障全区经济运行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