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广东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件指出,进一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鼓励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
8月15日,广东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件指出,进一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鼓励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在建和计划建设规模不满足“十四五”要求的城市和县城,要认真对标对表,加强系统谋划,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并对处理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有效提升现有设施效能。
8月15日,广东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各部门要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综合本地自然条件、用地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进一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大力推进资源化利用,经处理处置后满足相关标准的污泥,在技术经济比选后进行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建材、焚烧能源化等综合利用。鼓励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鼓励推广资源回收利用,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要求,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泥(按含水率80%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预期参考规模约4250吨/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在建和计划建设规模不满足“十四五”要求的城市和县城,要认真对标对表,加强系统谋划,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并对处理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有效提升现有设施效能。
以下为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城函〔2023〕6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污泥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
为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粤建城〔2022〕196号),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以下简称“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切实提升我省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我省个别城市存在污泥处置能力不足、违规非法倾倒污泥等问题,同时也对外省污泥违规处置、非法填埋等问题进行了通报。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以案为鉴,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以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大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力度,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确保污泥稳妥处置。
二、因地制宜优化污泥处理处置方式
各部门要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综合本地自然条件、用地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进一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大力推进资源化利用,经处理处置后满足相关标准的污泥,在技术经济比选后进行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建材、焚烧能源化等综合利用。鼓励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 鼓励推广资源回收利用,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要求,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
三、加快补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短板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要求,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力争实现污泥本地处理处置。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泥(按含水率80%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预期参考规模约4250吨/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在建和计划建设规模不满足“十四五”要求的城市和县城,要认真对标对表,加强系统谋划,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并对处理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有效提升现有设施效能。 同时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国家标准规范达标运行。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台账,加强管理。督促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转污泥移联单制度,落实污泥处置月报告制度,规范污泥收运行为,避免发生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污泥、存储设施不密封等问题。
五、加大非法处置污泥执法力度
污泥主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行动,对未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依法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依法处罚;对构成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强化日常管理,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组织演练,提升处突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积极应对环境污染事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污泥主管、生态环境部门。
七、强化要素支撑保障
一是强化技术支撑,重点突破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置、污水厂内减量等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展创新技术应用。二是完善价费机制,完善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做好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鼓励通过国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 (EOD)模式、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四是推进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污泥处理处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进污泥转移电子联单填报、污泥处理处置线上流程监管、污泥相关案件报结及案后跟进监督等。
请各地级以上市污泥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上年度污泥处理处置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报告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