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该地高支模要进行第三方安全监测了!
今晚不熬夜ing
2023年08月23日 14:36:03
来自于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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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肇庆市住建局发布《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工程范围:      


4月4日,肇庆市住建局发布《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现场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应由第三方进行实时安全监测与材料检测      

     

高大支模工程施工前 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高大支模工程进行实时安全监测

高大支模所使用的材料 必须先经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未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      

     

对没有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的 责令停工整改 ,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 予以处罚

原文如下: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近年来,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支模”)坍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占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比例居高不下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为了防范和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实时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BJ/T 15-197-2020)和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材料检验检测工作及调整部分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检测抽样标准的通知》(肇建管〔2013〕2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支模施工安全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现场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相关规定

1. 高大支模工程施工前 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高大支模工程进行实时安全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或进一步细化实时安全监测方案。

2.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写或细化的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保证监测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实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等信息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4.监测完成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组卷归档。

(1)高大支模工程实时安全监测方案;

(2)监测报告;

(3)其他需要留存的资料。

5.监测项目应根据高大支模的工程规模、搭设形式、基础形式、周边环境及监测方法的适用性综合确定,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6.高大支模的实时安全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和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按照《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实时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BJ/T 15-197-2020)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大支模相关材料检测要求

为了确保高大支模所使用的材料质量, 高大支模所使用的材料 必须先经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和完善高大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高大支模的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使用检查、混凝土浇筑、支撑系统拆除等环节的管理;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和高大支模所使用的材料先检后使用工作;监理企业认真审核专项方案,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2.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安监站负责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落实高大支模施工安全责任。要加大房屋市政工程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工作开展力度, 对没有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高大支模实时安全监测的 责令停工整改 ,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 予以处罚

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安监站要加强对高大支模所使用的材料先检测后使用检查的力度,对以次充好或送检样品与现场不符的相关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4.本通知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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