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讨论均基于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的变更是什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中的定义(如下图):重点强调
以下讨论均基于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的变更是什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中的定义(如下图):重点强调 对《发包人要求》作出的改变。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以下简称《浙江省EPC计价规则》)中的定义 (如下图) :重点强调 对《发包人要求》作出的改变、对设计不符规范和规定的修正。
相较于《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EPC计价规则》主要强调了:对于初步不符合设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修正,也要算作变更。
例如 ,初步设计桩基为B型桩,而施工图阶段发现不满足规范要求,需要改成C型桩,那就 算变更,要增加价款。
关于这一点,其实《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类似条款:
综上,对设计不符规范和规定的修正应当作为变更调整涉及到的费用和工期。
为什么要这样约定?
对此,小编之前是持反对观点的,小编过去认为:发包人只是想要一个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产品,这个产品必然是要满足设计规范的,一个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该承诺其完成的产品是要满足设计规范和相关规定,并 把对初设文件的修正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此进行针对性约定。
但是,有一位专家给了这样的解释:“因为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初步设计编制的, 初步设计错误,控制价必然错误,控制价错误,据此报出的投标报价也错误,所以要通过变更来弥补前述带来的合同价缺陷”。
听听也是言之有理,但专家同时提出,如果初步设计超规范设计,那施工图阶段降标准到满足规范,就 属于设计优化,节省的利益归属于承包人。
同样是上述桩基的例子 ,如果初步设计是C型桩,但施工图阶段发现其实B型桩就能满足规范,那就算设计优化, 不算变更,不能减少价款。
从逻辑上来说,如上处理方式也算合理,你提供的设计浪费,我优化的当然可以算我的。
但是发包人可能会想:我控制价多算的你不让我扣,我少算的你却要补上去。尤其涉及到金额大的时候,甲乙双方必然会扯皮。
怎么办?
如上所述处理方式似乎对发包人不太友好,那么 怎样才能让这个事情的解决更合理呢?
如果可以在初步设计环节有一道类似“施工图审”那样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审查程序,来 保障初步设计满足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提供一份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来供投标人报价,那这个问题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呢?
当然,这个涉及到行业整个设计文件审核流程、工作习惯的改革,有点难。
在初步设计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发包人也 可以在《发包人要求》中做较为明确的约定 ,例如本文中的桩基例子,《发包人要求》可以约定一定要C型桩,虽然这个要求可能看起来不近人情,但是这样可以按照变更或合理化建议处理,对发包人是一种保护。
本文提到了“变更”、“设计优化”、“合理化建议”,这三个概念,有机会了就这三个概念继续展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