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改委发布沈阳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征求意见稿),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地区和领域短板弱项基本补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建成。详情如下: 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相关工作,我委起草了《沈阳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沈阳市发改委发布沈阳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征求意见稿),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地区和领域短板弱项基本补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建成。详情如下:
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相关工作,我委起草了《沈阳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附件:
沈阳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4日
沈阳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函〔2022〕17号)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基础保障,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上为全省作出示范,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为全省做出示范的目标,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地区和领域短板弱项基本补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建成。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底,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57万吨/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12.5公里,新增再生水利用量2.5万吨/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生活垃圾处理。到2025年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500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100%。
固体废物处置。到2025年底,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补齐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能力达到15万吨左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1.推广厂网一体,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有效收集,加快建设完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新建居住社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排水管网混错接排查和改造。〔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统筹规划布局,充分考虑人口规模、自然和地理条件和污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需求,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和服务范围。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建设南部三期、红菱、姚千、永安二期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7万吨/日;中心镇(重点镇)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实施新民胡台净瑞、前当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75万吨/日。提高污泥集中处置利用能力,建设沈阳南部污泥处置特许经营项目,新增处置能力750吨/日。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西部二期再生水利用项目,新增再生水利用量2.5万吨/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责任制。按照分类类别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商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站点等设施。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逐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村建设,配备分类设施,强化宣传引导。重点提升4个远郊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合理规划建设区域垃圾中转站,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邻利”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2025年底前,建成辽宁省康平县垃圾再生能源发电厂建设项目、新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全面完成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从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产业循环链接、节能降碳增效、资源高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提升管理能力水平等方面,推进园区内固体废物废渣等综合利用,创新服务模式,培育专业化第三方改造和治理公司,实行固废处置利用专业化、集中化和产业化。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规范。提高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率,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链。加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多样化研发和推广力度,鼓励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中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标准或取得绿色建材标识的再生产品。〔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开展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开展全市各类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引导市场及资金向高水平优质项目流动。科学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新建废催化剂再生、铝灰、化工废盐、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等项目,补齐能力短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分类收集清单和清晰的管理流程,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做好医疗废物的来源、产量和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法力度,逐步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数字化监管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突出规划先行,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逐步建立标准、规范、完备的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事故应急防范等环境基础设施,配备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基地(园区)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11.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适度发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废焚烧灰渣等专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2.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助推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加大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3.配合全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升级,开展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视频监控、智能称重、电子标签等智能监管试点,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信息化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14.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5.规范有序开展填埋设施封场治理,推进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导排、堆体覆盖、植被恢复、填埋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维护、定期额跟踪监测。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公用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6.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7.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18.鼓励专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开展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持续争取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项目试点。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积极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19.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围绕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渗滤液、富集重金属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和小型垃圾焚烧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突破技术瓶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积极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助力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培育计划,培育一批环保技术创新型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0.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对市场化发展比较成熟、通过市场能够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市场化发展不够充分、依靠市场暂时难以充分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兼顾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完善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1.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税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研究推进具备条件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
22.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环境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对现有环境统计指标突变审核,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产生量、地域分布调查统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来源、产量和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资料收集和存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医疗废物管理数据,掌握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3.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实施项目落地投产,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24.强化要素保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
25.加强评估指导。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城镇基础设施短板弱项的指导督促,鼓励各区、县(市)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本地区情况评估,并持续做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附件:沈阳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表(202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