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 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措施计划进行。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监理机构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和施工安全检查:
1.施工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
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措施计划进行。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监理机构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和施工安全检查:
(1)现场爆破作业的指挥机构已经到位,其职责分工已经明确;
(2)现场爆破作业的告警系统运行有效;
(3)在爆破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不可撤离的设备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
(4)在爆破危险区内应撤离的设备、人员等必须撤离的人和物已经撤离;
(5)钻爆参数和起爆网络连接经检查符合要求;
(6)其他必须检查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要求。
2.边坡安全监督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向监理机构报告,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与此同时,承建单位还应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3.金结设备吊装安全监督
在进行金属结构设备或金属结构件的吊装和安装,以及大型钢模板的安装和拆卸等高空作业前,承建单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4.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督
承担高空作业指挥及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施工安全和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监理机构的认可后挂牌上岗。
施工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年末)对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告警、指示等信号和标志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物品和信号标志,以保持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始终处于良好、可靠的运行和使用状况。
高空施工作业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作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用品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和安全、劳动防护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设施与用品。
5.施工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督
钻机、灌浆、填筑、碾压、吊装等大型施工设备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等施工设备、设施运行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1)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管理、运行、保养和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3)按施工机械保养规程规定配备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灭火装置以及其他必须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装置。
(4)按《施工机械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规定的周期,做好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
6.施工安全防护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班前安全作业教育制度,加强班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上班期间不得喝酒,严禁指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喝酒后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和高空作业。
(2)严禁未配备合格安全防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高空、高压电作业。
(3)严禁未配备合格劳动保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和不良施工环境条件作业。
(4)严格制止其它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定与不符合劳动防护事项的行为。
7.文明施工与施工安全检查
文明施工是施工安全的保障,施工安全是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基础。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施工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防治结合、长抓不懈”。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此同时,还应派遣人员(包括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对爆破作业、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边作业、交叉作业和施工期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等不良作业条件与不良施工环境,以及高空、地下、高压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多发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和施工环节的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
检查内容包括:禁止堆存区、施工仓面和通道乱堆乱放,加强对临空工作面的防护,加强对交叉作业面的隔离防护并在必须时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安全通道,加强对施工区卫生、排污和消防的管理,在爆破作业区、交通复杂道路、高陡边坡、机械作业吊装区、可能发生物体高空坠落区、高压与接地设施区等处设置告警标志等。
8.正确运用安全监理权限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依据国家关于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职责,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业主授予的下列权限:
(1)对施工班组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文明施工、施工安全以及施工作业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
(2)指示施工单位设置、更换、完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指令施工人员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3)阻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违章作业行为或其责任人发出违规警告。
(4)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因此导致安全事态进一步扩展或导致安全事故的作业行为,发出暂时停止施工作业的指令。
(5)对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拖延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机构指令的施工人员、施工班组责任人或施工作业班组提出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
9.施工安全档案和报告管理
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复检和销案制度,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向业主和监理机构报告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施工安全作业月报,其内容应包括:
(1)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情况与评价。
(2)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与检查情况。
(3)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4)本月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月加强施工安全工作的措施计划。
(5)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