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 EPC 总承包项目,建筑总面积 9.42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 6.42 万平,地下 2 层建筑面积约 3 万平,项目采用 EPC 模式,在方案阶段进行招标,本项目招标工程费用的 EPC 限价为 3.6 亿元,中标价为 3.114 亿元(下浮率为 13.5% ),同时合同约定: ( 1 )施工图预算(下浮前)不得突破招标时工程费用的
某 EPC 总承包项目,建筑总面积 9.42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 6.42 万平,地下 2 层建筑面积约 3 万平,项目采用 EPC 模式,在方案阶段进行招标,本项目招标工程费用的 EPC 限价为 3.6 亿元,中标价为 3.114 亿元(下浮率为 13.5% ),同时合同约定:
( 1 )施工图预算(下浮前)不得突破招标时工程费用的 EPC 总价,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 2 )竣工结算价(含材差、变更)也不得突破招标时工程费用的 EPC 限价。目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原招标控制价严重偏低。
施工单位诉求:
由于本项目将招标控制价严重偏离实际,导致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整个项目真实造价数据的理解均存在重大偏差,而且目前真实的招标控制价远超过原限价金额,致使项目后续难以实施,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并依据《合同法》有关精神,应对原合同中的最高限价进行调整。
理由:原招标图纸仅为方案图,设计深度远未达到要求,虽然业主委托了一家咨询单位进行最高限价编制,另一家咨询单位进行复核,但仍出现招标限价偏低的情况。根据目前业主委托咨询单位提供的预算初稿,经技术修正同口径比较后,原招标控制价偏低约 23.9% ,加之本项目投标时,我方又下浮了 13.5% ,致使中标价严重低于成本价(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风险警戒值为 10%~12%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方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履行了一个合格设计方应尽的义务,设计图纸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优化单位审核,不存在图纸经济性不合理的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根据 EPC 总承包合同第 6 ( 7 )、第 7 和 25.10.4 等条款约定,承包人必须进行限额设计和施工,确保不超 EPC 限额,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专家意见:
鉴于本项目以方案设计成果进行招标,且不可预计因素较多,造成最高投标限价存在总额估算争议。根据本项目合同条款“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建议基于公平公正原则,按合同计价口径,由发承包双方实事求是的重新确定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并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