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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于:2023-09-11 08:53:11 来自:职称评审/江苏职称 [复制转发]

江苏省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人工智能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人工智能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畅通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人工智能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共性技术、支撑技术、应用技术及伦理道德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相关方向,如模型与理论、机器学习理论、脑科学及类脑智能等。  

(二)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相关方向,如智能感知技术、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理解、语音处理等。  

(三)人工智能支撑技术相关方向,如人工智能架构与系统、人工智能开发工具、人工智能框架和智能芯片等。  

(四)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相关方向,如智能安防、智能医疗、智能金融、智能零售等。  

(五)人工智能伦理道德相关方向,如可信安全、公平性和隐私保护等。  

第三条   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工程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奉献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因从事或参与侵害公共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秩序、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与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助理工程师应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人工智能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二)参加人工智能产品 设计、研发、优化、运维、管理和应用 等相关工作。  

(三)参加人工智能领域专业技术分析和行业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项目获奖。  

(二)参与开发或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 1 项以上。  

(三) 在学术刊物 或学术会议上 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四) 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 1 篇以上。  

(五)参加完成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获得市(厅)级相关奖项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主持制定市(厅)级相关行业标准 1 项以上。  

4.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熟悉国内外人工智能专业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业务提出新的人工智能应用解决方案;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人工智能行业政策研究、伦理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  

(二)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型或 3 项以上中型人工智能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 参与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 设计、研发、优化、运维、管理和应用 等工作。  

(四)完成企业中关键设备的维修或复杂模块的调试,或成套系统的运维管理全过程,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主持或独立承担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分析和行业分析预测,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以上:  

(一)作为完成人, 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与人工智能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或单位主导项目的 设计、研发、优化、运维、管理和应用 等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 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件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件以上,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参与完成 1 项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人工智能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伦理规范制定等工作,项目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五)参与完成过 1 项以上中型或 2 项以上小型人工智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专项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六) 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 1 项以上,或在市场(含知名开源社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 2 项以上,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七) 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成果鉴定或专业机构认证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等 1 项以上, 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参与项目获市(厅)级人工智能有关赛事奖 1 项。  

(九)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参与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5 ),获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 项以上。  

(十一)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人工智能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 1 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二)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四)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以上(排名前 5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及相应奖项) 一等奖以上奖项 1 项以上(排名前 5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优秀青年奖(及 “CCF—ACM 人工智能奖 等相应奖项) 1 项以上(排名前 5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20 年。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 1 项以上全国性或 2 项以上区域性规划咨询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伦理标准规范研究、科技项目等,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 2 项以上大型或 3 项以上中型人工智能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 1 项以上大型或 2 项以上中型人工智能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开发、管理、运维、技术审查及概预算编制、专项设备及模块的开发调试及管理运维等技术工作。  

(五)完成人工智能项目中的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核心算法模块的实现或技术密集的复杂模块的设计、开发、管理等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 2 项以上本专业其他技术工作,或解决过 3 项以上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  

(七) 主持或独立承担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分析和行业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九)和(十)至(十二)中各 1 项:  

(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及相应奖项)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 主持制定 1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三)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伦理标准规范制定等 2 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 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 项,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2 项。  

(七) 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 1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 2 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成果鉴定或专业机构认证新产品、新技术等 2 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 获省级以上人工智能有关赛事奖 1 项以上。  

(十)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伦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排名前 5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主持国家重点项目或解决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或江苏省专利奖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及 “CCF—ACM 人工智能奖 等相应奖项)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排名前 5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人工智能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人工智能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技术指导、质量论证、测试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伦理规范的制订或修订,或 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设计、研发、测试和管理工作。  

(五)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一)至(十)和(十一)至(十二)中各 1 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 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或省级优质工程奖 3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及 “CCF—ACM 人工智能奖 等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 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 3 项以上,且推广应用,其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人工智能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新技术等 2 项以上。  

(八)主持省(部)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或以上类型市(厅)级项目 2 项以上,已投入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估,项目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国家部委授予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 项,或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2 项。  

(十) 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 2 ),发表人工智能行业相关建议、提供决策咨询等,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2 篇以上。  

(十一)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行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家级 / 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伦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人工智能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级人工智能专业职称。  

第二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人工智能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参考, 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人工智能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人工智能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数字经济(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三十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申报职称。  

第三十一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将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省市 劳动模范 、省市 先进工作者 、省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等荣誉称号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 (简称 申报表 ,下同)。  

2. 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 资格条件 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 对照 第二条 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 申报表 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 申报表 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 对照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 对照 学历、资历要求 ,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与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 对照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 对照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 申报表 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 对照 业绩、成果要求 ,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业绩成果证书和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科研课题方面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设计、研发、优化、运维、管理和应用等方面,应提交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参与全过程中关键节点材料。对要求取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需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应用单位证明及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材料。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须按规定要求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 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 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5. 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 了解:知其大意。  

9.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 设计、研发、优化、运维、管理和应用 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 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 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11.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 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3.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14. 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 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  

15. 优质工程奖: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16.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7. 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项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8. 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9. 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20. 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21. 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22. 经济效益: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 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 20% 以上。  

23. 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  

24. 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5.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 3000 字。在各类期刊的 增刊 ”“ 特刊 ”“ 专辑 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6.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7. 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数字经济(电子信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8. 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 以上 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 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与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 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证明材料。  

7. 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 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 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专业机构出具认定或鉴定证书。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 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职称后撰写。  

2. 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 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 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 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伦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授权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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