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痴情的山寨机
2023年09月11日 0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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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教师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力与业绩,激发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加快推进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教师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力与业绩,激发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加快推进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本科院校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专任教师岗位一般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  

第三条    本科院校专任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 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统一规范为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    克服 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 帽子 等倾向。规范高校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 SCI (科学引文索引)、 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高校应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第五条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高校应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  

第六条 引导更多高校教师潜心基础研究,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发挥基础研究在科学体系的源头引领作用。建立完善有利于基础研究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对高校教师取得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的,在职称评聘中应予以倾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高校教师队伍。  

第七条 将高校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科学设置高校教师横向科研项目评价权重,鼓励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重点评价其成果创新和技术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横向科研与纵向科研业绩要求应同等对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 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 合格 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 基本合格 或师德考核 基本合格 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 不合格 或师德考核 不合格 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职业资格、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能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二)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 助教职务满 2 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4 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备扎实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四条 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一)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三)系统担任过 1 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 1 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指导过学生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或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活动等。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三)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教授 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5 年。  

(三)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担任讲师职务满 3 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 3 4 条中的 1 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2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 1 ,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获得过国家级奖(有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 5 1 项,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2 项以上(排名前 3 )。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渊博的专业知识和较高水平的学术造诣,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 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第十七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 2 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 1 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指导过学生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或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活动等,协助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任现职以来,兼任过 1 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 贡献。  

(三)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型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 1 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  

教学为主型教师,主要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 3 4 5 条中的 1 条:  

1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4 篇以上。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学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其中本人编写 8 万字以上,或取得市(厅)级以上教学类奖项、项目、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等成果,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2 .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精品教材、或双语教学项目,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有获奖证书)、或一等奖(排名前 7 )、或二等奖(排名前 5 )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3 )。  

3 .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上教学类竞赛奖项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  

4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奖励 1 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奖二等奖以上 1 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5.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  

教学科研型教师,指主要从事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 3 4 5 6 条中的 1 条:  

1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或取得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授权并实现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排名第 1 )、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得到应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排名前 2 )等,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权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3 )或科研成果奖 1 项(排名前 5 )。  

4 .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精品教材、或双语教学项目,或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研究改革类重点课题,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有获奖证书)、或一等奖(排名前 7 )、或二等奖(排名前 5 )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3 )。  

5 .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上教学类竞赛奖项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  

6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奖励 1 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奖二等奖以上 1 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三)科研为主型教师  

科研为主型教师,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 3 4 5 6 7 条中的 1 条:  

1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科研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或取得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授权并实现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排名第 1 )、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得到应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排名前 2 )等,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权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 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 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1 项(排名前 3 )。  

5 .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精品教材、或双语教学项目,或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研究改革类重点课题,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有获奖证书)、或一等奖(排名前 7 )、或二等奖(排名前 5 )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3 )。  

6 .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上教学类竞赛奖项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  

7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奖励 1 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奖二等奖以上 1 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四)社会服务型教师  

社会服务型教师,指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智库建设、服务决策等方面 工作,且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2 条和第 3 4 条中的 1 条:  

1 .在社会服务工作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教师和行业中得到公认。  

2. 结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3 篇以上。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社会服务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获授权且得到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排名第 1 ),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得到应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排名前 2 ),被省(部)级以上文件采纳或省部级领导批示交流推广的研究报告和政策咨询建议等(排名前 2 ),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3. 主持市(厅)级以上推广类项目或咨询类项目,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4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及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表彰。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教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5 年。  

(二)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3 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 3 4 条中的 1 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2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 2 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 5 ),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 2 项(排名前 3 )。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学术造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超,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能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 2 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至少有 1 门为全日制本科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六)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 3 4 5 条中的 1 条:  

1. 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8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学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取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类奖项、项目、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等成果,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4 篇,权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国家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获奖证书),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7 )、二等奖(排名前 5 )、三等奖(排名前 3 )。  

3. 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形成良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精品教材或双语教学项目,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获奖证书),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7 )、一等奖(排名前 5 )、二等奖(排名前 3 ),或获市(厅)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 项(排名前 2 ),或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 1 )。  

4.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奖二等奖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5.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 3 4 5 6 条中的 1 条:  

1. 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8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3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取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类奖项、项目、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等成果,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授权并实现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排名第 1 )、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得到应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排名前 2 )等,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4 篇,权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2 项,其中 1 项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 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1 项(排名前 3 ),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 项(排名前 2 )。  

5. 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精品教材、或双语教学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或获得 1 项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获奖证书),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7 )、一等奖(排名前 5 )、二等奖(排名前 3 ),或获市(厅)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 项(排名前 2 ),或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 1 )。  

6.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奖二等奖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三)科研为主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 3 4 5 6 条中的 1 条:  

1. 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8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4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科研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授权并实现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排名第 1 )、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得到应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排名前 2 )等,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4 篇,权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 1 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3 项,其中 1 项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 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获得过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 3 )。  

5. 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精品教材或双语教学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获奖证书),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7 )、一等奖(排名前 5 )、二等奖(排名前 3 ),或获市(厅)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 项(排名前 2 ),或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 1 )。  

6.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奖二等奖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四)社会服务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2 条,和第 3 4 条中的 1 条:  

1. 在社会服务工作方面影响力大,在教师和行业中得到公认。  

2. 结合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智库建设、服务决策等工作,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 6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本学科代表作可以用社会服务工作中的相关成果替代,如: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获授权且得到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排名第 1 ),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得到应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排名前 2 ),被省(部)级以上文件采纳或省部级领导批示交流推广的研究报告和政策咨询建议等(排名前 2 可替代 1 篇本学科代表作。替代数量不超过 4 篇,权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3. 主持省(部)级推广类项目或咨询类项目,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4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 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技术推广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排名第 1 )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得到应用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 在岗 专任教师 ,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称。申报专任教师高一级职称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 3 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专任教师须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后,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及以下职称。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取得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的,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职称。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破格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无教师资格证的,可先评后补;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可不作要求。  

高校对招聘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担任专任教师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五条    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价标准。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把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 高校在制定本校资格条件时,对横向科研业绩在项目数量、经费额度等方面的要求应与纵向科研业绩的要求同等对待,在不同类型评价标准时给予相应认可。允许高校建立论文 转化 、技术 转让 、知识产权 产出 等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聘挂钩的机制,将转化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效益进行量化,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免除学术著作、论文等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高校管理人员申报教师(教学、科研)系列职称政策。高校管理人员中,经核准备案的 双肩挑 人员,且满足教师(教学、科研)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方可申报教师(教学、科研)系列 职称。不属于 双肩挑 人员的其他高校管理人员,不得申报教师(教学、科研)系列职称;如需申报必须转聘为专任教师,且不再继续担任高校管理职务。  

第二十八条 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职称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各高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制定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自主评价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采取 双随机 方式按一定比例,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对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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