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为总价包干,在专用条款中,对于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约定如下: “ 本项目为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如无设计变更或者签证时,结算不再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格。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 ” 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本意是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只对设计变更或者签证部分进行调整,但是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增加的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合同约定,就会让该项目在结算办理时出现多种情形,变得异常复杂。
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为总价包干,在专用条款中,对于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约定如下:
“ 本项目为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如无设计变更或者签证时,结算不再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格。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 ”
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本意是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只对设计变更或者签证部分进行调整,但是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增加的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合同约定,就会让该项目在结算办理时出现多种情形,变得异常复杂。
第一种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强制性规定第4.1.2条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
根据该条强制性规定,如果中标清单存在缺项,漏项,工程量少算漏算的情形,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那么施工单位可以认为该项目未按照强制性规定计量,结算时应该按实调整工程量,把一个名义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实际上变成了按实结算合同。
第二种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强制性规定第3.4.1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根据该条强制性规定,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该项目人工、材料和机械等涨价风险全部包含在包干总价中,实际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和机械等涨价幅度超过了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约定,那么施工单位可以认为该项目未按照强制性规定计量,结算时应该按实调整超出清单计价规范约定幅度风险范围,计算相应的价差调整费用。
第三种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强制性规定第8.1.1条规定: 工程量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如果该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但是根据该项目所在地的与2013清单计量规范配套执行的地方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规定,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加放坡工程量计算,那么施工单位可以认为该项目未按照强制性规定计量,结算时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应该按照图示尺寸体积加放坡工程量计算。
第四种情形, 国家现行的2013清单规范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计价规范,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二部分为计量规范,即《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等共9本计算规范。
本施工合同约定是未按照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对于未按照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计价的并没有约定允许调整。因此就算实际工程量比总价包干的中标清单工程量多,或者中标清单存在缺项和漏项的情形,只要施工过程中无设计变更或者变更签证,结算时不调整施工合同包干总价。
第五种情形,施工合同约定的是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只允许调整工程量,没有说允许调整合同单价或者调整价差。因此就算中标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存在缺项和漏项,施工过程中人工和材料价格涨价幅度超过规范约定,也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和价差,只允许调整实际工程量和中标清单工程量的差异部分。
一个原本约定的非常清晰的总价包干合同,由于附加了执行有关计价规范和政策文件的相关约定,就连锁反应的引发一系列结算办理的风险。 由于计价规范和政策文件等,属于一个开放式的范畴,而对于施工合同的约定,我们需要的是严谨的闭合的内容和表述,如果我们在施工合同中去随意的放入一些开放式的内容,就会在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给合同双方埋下风险,成为后期结算办理很多争议问题的缘由和引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