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循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准则,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参建各方面偏离准则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复杂情况的出现,有些监理人员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导致监理程序混乱,过程控制薄弱,甚至留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效果。 开工报审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1、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8条规定,施工许可证获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开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循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准则,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参建各方面偏离准则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复杂情况的出现,有些监理人员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导致监理程序混乱,过程控制薄弱,甚至留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效果。
开工报审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1、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8条规定,施工许可证获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开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业主违规开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工程进度,或因其他原因,施工许可证尚未办妥就匆匆忙忙决定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为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无奈,为阻止业主违规行为。在这分享造价培训内部下载造价信息的方法,百度 “ 贡献造价学会 ” 即可,找信息价没烦恼,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闲下来用。有的虽进行了抵制但制止不力,有的甚至默认开工。
2)监理程序混乱。由于监理人员怕担责任,故意推迟或延误正常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材料、工序报审检验不及时见证、签从,造成监理资料失真,施工质量失控。
3、防治及监理措施
1)无施工许可证,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签发开工报审,在此种情况下,小编也任务不宜签发停工令,因为监理尚未同意开工,何来停工?同时应及时向建筑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告诉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采取监控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20材料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正常进行。因为这些基础工作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同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检验、不验收将造成监理人员的失职。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中的不规范行为
1、法律法规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方组织、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3条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1条规定,工程师(即总监)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验收规范引用不当,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乏针对性措施。施工单位在提交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常常采用“通用范本”。除了工程概况外,其内容仅罗列了一些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有的出现“张冠李戴”;没有桩基的写有“桩基施工措施”;没有钢结构的出现“钢结构施工注意事项”。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引用已废止的旧规范,而监理也签上了“同意此方案”的审批意见。
2)审批程序颠倒。由于监理对规范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熟悉,有的施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不全,监理却已审查通过,有的监理工程师尚未审查,总监已经签认。
3)监理审核超过时限。监理人员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缺乏时间观念。一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往往长达一两个月。在审批过程中,有时仅为一个细节问题多次退回修改,以致影响开工报审。
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突出指导性、实用性、要有符合本工程实际的针对性措施。应严格遵守新旧施工规范的有效执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程,均应执行新规范。要及时掌握续后规范修订信息。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执行,坚持先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后监理才审、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后总监才签认的原则。
3)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时限。一般工程不宜超过7-10天。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掌握好原则,只要主要内容完整、内部审批符合规定,就应审查通过。
建筑桩基础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1、法律法规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在软弱地基中被广泛应用。严格控制桩位偏差和确保桩顶与承台良好连接,是桩基础施工质量的关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第8.5.2条规定,柱顶嵌入承台长度不宜小于50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把预制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又列入主控项目,对桩基质量验收具有否决权。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两种桩顶标高混淆。原因是主要设计人员缺乏实践经验,施工图中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欠强,或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误把桩顶结构标高视为沉桩施工中的桩顶标高。
2)破桩方案不周,技术交底不清。施工单位操作人员破桩时未预留嵌入承台高度,而误将桩顶全部凿除。有的破桩方法不妥,如用大锤击打,造成桩顶破碎无法嵌入承台。
3)桩位偏差不按规范要求作全数检查,超偏桩号不经设计、监理认可的方案处理。无处理过程的隐蔽验收记录。
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桩基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施工图中桩顶顶高,发现问题应通过设计人员纠正。沉桩施工的桩顶顶高,应在桩顶与承台连接点的结构标高基础上,再提高150mm主要考虑将被凿除的桩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以及钢筋焊接长度。
2)编制桩基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把沉桩桩顶标高和破桩预留高度列为控制要点。沉桩施工中,桩顶标高宜高勿低,因为桩顶偏高可通过破桩解决,而偏低处理比较麻烦。破桩前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破桩中严禁用大锤夯击,以免桩顶破碎。
3)桩基开挖时,监理人员应做好巡视检查,并认真审核桩位竣工图,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桩位偏差允许值的桩号,如有,则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补强处理方案应经监理、设计认可。处理和隐蔽验收过程应封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