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当 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当 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5 1997年1月 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简)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7.1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简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1.7应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
a) 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2m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1m, 周围设置1.2m以上的安全防护栏,有牢固并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便于日常维护(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和比对监测。
b)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m;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c)当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4m,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 4m,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d)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的要求确定。现有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80mm,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CEMS监测断面。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毒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7.1.2.4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5m/s的位置。
7.1.2.5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CEMS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CEMS;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CEMS,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CEMS。
7.1.2.6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CEMS或烟温、流量CMS。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本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