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否可以免征补偿费?
01.
答: 废弃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一般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有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 林绿化设施建设内容,该部分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02.
答: 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03.
答: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04.
答: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这是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不在上述列举情形的均不能免征。
05.
答: 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06.
答: 河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07.
答: 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 因此,综合性项目中的公园绿地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08.
答: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PPP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09.
答: 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0.
答: 脱贫攻坚扶贫项目承包的荒山,如果地处水土保持规划区域,采取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措施,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1.
答: 进入运行期的露天煤矿在井田范围之外新设立排渣场的,按照新设立排渣场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2.
答: 服务对象 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中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污水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3.
答: 设施农业项目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4.
答: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中,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于新开河道及新建泵站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5.
答: 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属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形,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6.
答: 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部分,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7.
答: 旅游项目中的水域部分,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8.
答: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如果文体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中,如有属于上述免征情形的,该部分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9.
答: 湖泊水环境提升工程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0.
答: 光伏发电项目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1.
答: 砂石厂、露天开采矿山,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仅指扰动矿区的面积); 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
22.
答: 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因此,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中的医院和幼儿园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在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可以将其占地面积从计征总面积中扣除。 同时,小学和农业院校如果属公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3.
答: 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民办的小学、中学、大学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4.
答: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此拆迁安置的居民点不属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5.
答: 绿化建设工程不属于其中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6.
答: 景观环境工程如果属于医院的建设内容,则作为医院的组成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如果属于另外立项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7.
答: 森林绿道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8.
答: 按照“谁损坏谁补偿”原则,工业园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入驻的生产建设单位缴纳。
29.
答: 根据有关规定,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30.
答: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1.
答: 自然风景区、旅游观光项目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建设旅游设施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计征。
32.
答: 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3.
答: 城市排涝泵站工程是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排水基础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4.
答: 渔光互补光 伏发电项目,水面不纳入征占用土地面积的,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5.
答: 新 增弃渣场,应当在其使用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36.
答: 体育馆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7.
答: 项目涉及 水域面积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水域面积计征。
38.
答: 水环境治理项目中的市政雨污水管网建设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系整治、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9.
答: 补办水土保持方案 的项目应当以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0.
答: 根据有关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因此,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可行的。
41.
答: 旅游风景区开展旅游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建设旅游设施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计征。
42.
答: 遗址公园中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3.
答: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因此,代征用地应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后续代征用地上的绿地和道路建设单位实施相应工程时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4.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45.
答: 山丘区水库到城市水厂的供水管道项目不属于免征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如有占用河道等水域面积,应列入计征范围。
46.
答: 在已治理的占地范围内建设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地表的,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47.
答: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征占用土地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 临时施工道路在原有乡村道路上临时加宽,原有乡村道路占地面积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应根据原有乡村道路占地面积是否计入该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来确定。
48.
答: 防潮堤工程和防波堤工程,如征占用土地面积的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海域面积的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9.
答: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50.
答: 水上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的水域面积不属于占用土地面积的情形,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1.
答: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体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含抗旱水源)工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小型泵站以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而小型水库工程(小(1)型、小(2)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库容均在10万立方米以上,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2.
答: 工程填海造地,由于原属海域部分不存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情形,所以对于新形成的陆域部分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3.
答: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鉴于功能计算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充分考虑征收手续的简便、可操作和全国统一规范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时简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明确了收费标准,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