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析“新征求意见稿”之前,必须要对全体编写人员表达敬意。 在工程造价迎来巨大变革的大环境下,编写一份各方均能满意的清单计价标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在任何情况下,提出问题都比解决问题要容易得多。本系列解析也是从个人的视角出发,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飨读者。
在解析“新征求意见稿”之前,必须要对全体编写人员表达敬意。
在工程造价迎来巨大变革的大环境下,编写一份各方均能满意的清单计价标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在任何情况下,提出问题都比解决问题要容易得多。本系列解析也是从个人的视角出发,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飨读者。
本期解析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采用与合同类型选择之间的有机联系。
工程量清单计价 方式的采用
与合同风险分担方式的对应关系
从底层逻辑上说,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工程造价都可以简单表示为是数量与单价乘积的和, 即工程造价的计价必然包括三个要素:项目分解与设置的原则(解决分项与求和的问题)、分解后的每一计价单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解决数量问题)、针对每一计价单元的单价组成内容和形成方式(解决单价的问题)。
工程造价的计价过程表现为这三要素的组合,就不同的计价方式来说,其差别只在于这三要素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
但我们应该意识到,工程造价的计价并不是目的,因为在工程造价专业提及最多的“五算”(估、概、预、结、决)中,大多数情形下的计价结果都是估计与预测的,而并不是实际造价,因此只是单纯计价而不辅之以对预测结果可能在后续阶段发生的变化明确应对方案的计价方式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 计价方式的选择自然而然与合同风险分担方式的选择产生了耦合关系。 具体的匹配关系如图1所示: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由于项目设置和工程量计算(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由招标人负责的,投标人负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自主与合理的报价。
那么很明显,基于“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单价合同有天然的适配性, 即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发包人)负责(可以理解为工程量清单的缺项和偏差招标人都要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而价格变动的风险应由承包人负责(通常表现为当价格的波动未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工程结算单价将不做调整)。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情境,以及发承包双方对于合同风险分担问题的认识不清,风险分担更加合理的单价合同并不是我国目前工程实践中采用的主流合同方式,使用更多的反而是主要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的总价合同。
因此几版清单计价规范(标准)都遇到了在解释采用总价合同时计价方式与风险分担方案不匹配的困境。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总价合同的定义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虽然在定义中未出现“工程量清单”的表述, 但在8.3.1条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单价合同计量的规定计算。” 对于工程量和单价风险的分担方式问题语焉不详。
因为总价合同本质上应该是“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此描述摘自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就是当发包人要求不变情况下,量和价的风险都应该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担方案找不到平衡点,因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采用了淡化处理的方法,只明确了单价合同的工程计量方法同样适用于总价合同,但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总价合同双方如何分担风险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留下了潜在的争议空间。
“旧征求意见稿”在这一问题上做出了两极性的描述,首先在术语部分的2.0.7条定义了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总价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总价合同的形成依据中明确了包含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似乎强调了工程量清单依然是约定总价合同不可缺少的依据之一。
但在8.3.1条中又规定“除工程变更以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
同时在9.3.2条再次强调“总价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这些规定在风险分担方案上虽然与对总价合同的一般性认知是一致的,但却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天然目标产生了背离。(这就是本文标题试图探讨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只是一种计价方式吗?)
“新征求意见稿”为了避免13清单计价规范和“旧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术语定义和风险分担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矛盾的问题,采取了前后一致的表述方式。
在术语定义部分2.0.7条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不再强调总价合同是否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同时,在相应的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责任承担的问题上通过3.1.8条规定了基本原则“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投标人负责。 ”
另外还有若干条款在不断强化这一原则,例如6.1.7条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且招标文件含有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如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修正后的(如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项目列项及其工程数量等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进行补充完善及报价,并对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8.2.3条规定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等等。
但是这样一来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只是将工程量清单作为一种单纯的计价方式出现。那么会导致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推广失去根本的意义。
发包人只要明确规定采用总价合同,那么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准确性就不那么重要了,甚至极端上说,发包人可以不编制工程量清单了,那么岂不是又回到了20年前招标时发包人只给图纸,承包人要根据图纸自行算量,再报价的老路上去了吗?这又会造成多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呢?
当然,总价合同占据主流的方式是工程实践中存在的事实。 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是否应该引导当事人各方采用风险分担更为合理的单价合同呢? (并且,“推荐标准”的最大功能就是在于引导)
那么既然总价合同的采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适配的风险分担方案很难找到相互契合的解释。 是否可以考虑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放弃对于“总价合同”签订、实施、调整、结算等等的规定,而只聚焦于“工程量清单”形成的“单价合同”下的合同价款管理问题,这样可能会使整个“计价标准”的系统性、逻辑性、结构性更加清晰和紧密,更加有效地引导工程实践。毕竟在一份“标准”上想做到“面面俱到”反而有可能“四处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