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一)评审范围。 环境工程中(初)级职称,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四个子专业。 (二)评审对象。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一)评审范围。环境工程中(初)级职称,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四个子专业。
二、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四川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环规〔2022〕6号)和《巴中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巴人社发〔2023〕9号)规定执行。
(二)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申报管理,要求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提供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三、申报方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注册(具体操作见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使用说明”栏,网站首页“个人操作指南”),并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及要求,准确如实填录网上申报信息和上传有关附件材料,申报人员检查无误后点击上报,从系统打印出带水印的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按照《2023年度巴中市环境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附件1)执行。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5个工作日。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材料,同时提供公示说明1份(包括公示内容、时间、结果等)。
(三)初审。各县(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市级单位对本单位推荐评审材料进行初审。
(四)复审。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推荐的评审材料进行复核。
(五)答辩。市环境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答辩,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的人员和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但学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评审。市环境工程中评委对材料进行审阅,结合答辩情况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七)审批。职称评审结果按权限进行公示、审批、出文。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
(一)网报材料
包括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职务、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学历学位信息、推荐信息、任职后业绩、学术论文、推荐意见、公示情况、推荐材料、个人思想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申报材料务必与网报材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五、材料报送及领取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24:00(逾期不得补报)。
(二)部门审核截止时间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1月3日24:00(部门逾期审核的,不予受理)。
(三)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1.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5日17:00,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评审名册汇总表(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需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再受理。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由生态环境局统一审核报送,市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
2.评审过程中一律不再补充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各单位派专人统一将申报材料按文件要求及目录顺序装入档案袋,报送至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个人提交材料、材料不齐或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3.评审通过者,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送审单位领回装入个人档案;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不再退回,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资料。
六、其他事项
(一)计算任职资格以及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业绩、学历学位等资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