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就北京网友关于国务院第744号令《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大学建筑是否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提问进行了解答。 具体问题及回复 如下:
问
国务院第744号令《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其中学校是否包含大学建筑?大学校园内建筑使用功能众多,其中非教学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点设防类考虑?目前此条与现行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不统一,设计应如何执行?谢谢
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
一、 《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学校”的范围包括大学。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包括在学校范围内。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整和规定“学校”相关事项时, 并未将“大学”或“高等学校”从“学校”中予以排除 。三是从实践中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均将“大学”或“高等学校”纳入学校范围进行统计管理。四是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原则, “学校”的文字意思包括了“大学”或“高等学校”。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6.0.8条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未对大学相关建筑作出要求,第1.0.3条的条文说明明确“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并无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