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签证及索赔”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定义为 项目的“二次经营 ”,对于甲方来说,如遇到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的单位,显然是件很“头疼”的事情。而对于乙方来说,在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低价中标、合同条件苛刻 的大环境下,签证索赔能有效帮助创造效益,减少损失。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双方 “互抓管理漏洞” 之争。
前言:“签证及索赔”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定义为 项目的“二次经营 ”,对于甲方来说,如遇到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的单位,显然是件很“头疼”的事情。而对于乙方来说,在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低价中标、合同条件苛刻 的大环境下,签证索赔能有效帮助创造效益,减少损失。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双方 “互抓管理漏洞” 之争。
(1)基础设施项目:零星用工,材料调差,甲供材料场内二次倒运,土方运距变化,溶洞、路基处理,路面破除,支护类型调整,人防处理,停工窝工索赔,赶工费用投入索赔,洪灾索赔,疫情防控索赔等。
(2) 房建项目: 土方淤泥外运,泥浆安置点运距变化,零星用工,材料调差,钢筋、混凝土标号调整,图纸变更,已完工程拆改,地下室排水,建筑面积、星级标准变化,创文,停工窝工工期索赔,疫情防控索赔,扬尘治理索赔,洪涝灾害,台风等不可抗力等。
三、签证资料内容的描述。
针对各方关切及对相关方影响,进行语言文字描述,一般隐蔽部分签证效益较高,项目需多在施组、方案中多提出对我方有利处理措施。若涉及需现场确认的工程量,项目工程部应妥善维护签认方关系,合理加入部分措施费用,以便在实测实量过程中就能得到对我方有利的结果。
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最好不要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最好不要附图。遵循 “勤签证、精索赔”原则 ,先变更,后签证,再索赔原则:工程变更能达到要求的, 优先采取工程变更的形式 ;其次采取签证形式;若签证不成再进行索赔,努力将有关问题以变更、签证的形式解决,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以此降低索赔和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