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来源于魏琏。 一、引言 高规第3.11.1条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构抗震性能分为1、2、3、4、5五个水准,各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对应,详见规范表3.11.1。高规第3.11.2条表3.11.2给出了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宏观判别。 抗规有与以上高规基本一致的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现行抗震性能设计方法尚存在几个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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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构造措施是针对强地震作用下,结构进入弹塑性状态,结构应有的足够的延性,才能抵御大地震的袭击而采取的。在实际高层建筑设计中很少选用性能目标A、B,当出现结构条件符合性能目标A、B时,因大震下主要受力构件仍处于或接近弹性阶段,因此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进行研究,区别对待:1)对于6、7度烈度区,考虑到中长期预报尚未过关,原定烈度地区发生高于该烈度的大地震的案例很多,建议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2)对于8度及8度以上高烈度区,除特别重要和地震时需要维持正常运行功能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建议降低1度;3)对特别重要和在地震时需要维持正常运行功能的建筑,除构造措施不降低外,并建议用特大震,即高一度大震,进行弹塑性性能复核。采用性能目标C、D*、D时,仍按照常规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
另外,结构中如有下列构件:大跨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相连的竖向支承构件、大悬挑结构的主要悬挑构件、扭转变形很大部位的竖向(斜向)构件、重要的斜撑构件、错层柱墙等,视其实际受力状况确定是否定义为结构中的关键构件。
建筑结构和抗震性能化设计,除对整体结构进行抗震性能设计外,对个别关键构件或部位可单独进行性能设计,其在各地震烈度下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设计需要确定。
当采用性能目标A、B时,6、7度烈度区的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8度及8度以上高烈度区,除特别重要在地震时需要维持正常运行功能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建议降低1度;采用性能目标C、D*、D时,仍按照常规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不再降低。
结构抗震设计方法的研究经历近百年的历史, 先后经历过3个阶段 , 目前已进入较完善的抗震性能设计时代 ,即第三代抗震设计方法。其主要内涵为抗震设计充分考虑地震作用的随机性,分别采用不同量化方法,按小震、中震、大震作用进行抗震分析,采取必要的构造措施,做到小震不坏,中震不需修理或稍加修理(A、B级)、一般修理(C、D*级)或修复加固后可继续使用(D级),大震稍加修理或一般修理(A、B级)、修复加固后可继续使用(C级)、不倒塌(D、D*级),还可根据构件位置、受力特性及在防御地震中的不同重要性,采用不同的性能目标,内容丰富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