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水源 (1)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2)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1.天然水源
(1)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2)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3)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2)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3)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 3 ,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 3 。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 3 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 3 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凡在保护半径范围的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都可储存在该水池内。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①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②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③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②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②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 3 /h);
2)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q 1i —所担负的室外第i类水灭火设备的设计流量(L/s);
q 2i —所担负的室内第i类水灭火设备的设计流量(L/s);
t 1i —第i类室外水灭火设备相应的火灾延续时间(h);
t 2i —第i类室内水灭火设备相应的火灾延续时间(h)。
注:只有在可靠补水的情况下(两路补水),才可减去持续灭火时间内的补水容积。
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注1)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10.1.5实施要点,火灾延续时间是用于确定建筑消防用水量、备用消防电源容量和连续供电时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