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内的疏散指示灯是否必须采用低位安装方式 在一些省区,相关部门制定了技术标准或统一措施,要求车库内的疏散指示灯应采用低位安装,即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或柱上。设计这些省区的工程,如果车库的疏散指示灯采用高位安装方式,即安装在车库疏散通道上方会被判违规。笔者对这种完全不考虑车库柱网实际布置情况,统一规定必须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是否合理心存疑虑。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车库内的疏散指示灯是否必须采用低位安装方式
在一些省区,相关部门制定了技术标准或统一措施,要求车库内的疏散指示灯应采用低位安装,即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或柱上。设计这些省区的工程,如果车库的疏散指示灯采用高位安装方式,即安装在车库疏散通道上方会被判违规。笔者对这种完全不考虑车库柱网实际布置情况,统一规定必须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是否合理心存疑虑。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 > > > 全国性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a. 《建规》10.3.5条第2款规定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
b. 《应照标》3.2.9条第1款对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设置方向标志灯规定: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应照标》3.2.9条第2款对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设置方向标志灯规定: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c. 《民标》13.6.5条第2款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釆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 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 ~ 2.5 m。
d. GB 50067 - 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车库防火规范》)9.0.5条规定:……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上 ……
梳理以上相关规范条文不难得出结论,《应照标》《民标》及《车库防火规范》都只规定疏散指示灯“宜”低位安装,即疏散通道两侧有墙或柱时应优先采用低位安装方式,并未排除采用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的高位安装方式。《建规》虽然规定疏散指示灯“应”低位安装,但在其对应的条文说明中也指出“具体设计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位置,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 …… 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可见也未排除可以根据工程实际采用高位安装方式。
> > > > 规定优先采用低位安装方式的原因
规范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基于“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且应防止被烟气遮挡”的原则所作出的规定。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优先采用低位安装方式,主要原因是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在顶板(或顶棚下)下聚集,标志灯高位安装被烟气遮挡的可能性比低位安装的可能性大得多。
所以对两侧有墙、柱的疏散通道,规定其疏散指示标志优先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无疑是合理的。特别是对建筑内两侧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由于其空间较小且近乎完全封闭,火灾时烟气很容易将整个走道上方充满,安装在走道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则可能全部被烟气遮挡,这类场所疏散指示标志低位安装显然优于高位安装。但对于车库这类面积较大的开敞空间,采用高位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如果与顶板间有一定间距,火灾时烟气要蔓延到顶板下将所有标志都遮挡显然不会在较短时间完成。
> > > > 不考虑工程实际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
对于车库内的疏散指示灯不考虑工程实际,一律采用低位安装方式可能导致的影响通过实际工程案例(如图1所示)就一清二楚。从图1可见,在这样的车库内如果疏散指示灯采用低位安装则被车位上的汽车遮挡,火灾时起不到引导人员疏散的作用,另外平时也容易被车辆碰撞损坏。
> > > > 小结
综上,通过梳理规范、分析规定优先采用低位安装方式的原因以及一些实际工程采用低位安装方式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笔者认为车库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根据工程实际采用高位安装方式不应严令禁止。
相邻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防火门上方是否应设出口标志
实际工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同一楼层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楼梯设置均满足本防火分区的疏散要求,即相邻防火分区并不存在借用关系,只是为了使用功能的需要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上设置了防火门。根据《应照标》3.2.8条第8款的规定,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那么,上述不存在借用关系的相邻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防火门上方是否应该设出口标志灯呢?
首先,必须承认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规定,持应设或不应设观点的同仁似乎都能讲出一定理由,所以该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共识。设计无论设或不设,都可能会遭到质疑,常给设计人员带来困扰和麻烦。
其次,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笔者持应设的观点。对这种规范没有规定,设与不设好像都有一定道理,看起来谁也说服不了谁的问题,笔者认为确定究竟是否应设正确的办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比较设或不设的利弊。如果设了,利大于弊就应该设,弊大于利就不应该设。
图2是一个实际工程案例。由图2可见,当防火分区1发生火灾时,AB区间的人员通过A处的防火门进入防火分区2、再通过楼梯LT2疏散,比直接在本防火分区疏散到C处、再通过楼梯LT1疏散距离显然短,这是有利的方面。其弊端是AB区间的人员疏散到防火分区2,增加了防火分区2的疏散人流量。但是,因为防火分区1先发生火灾,处在该区域的人员应快速疏散的紧迫性比防火分区2大得多,且防火分区2因增加了一些人流量而导致人员安全疏散增加的时间也未必比火灾蔓延到防火分区2的时间长。另外,当防火分区1发生火灾,AB区间的人员疏散到走道发现B点左边已经起火或者走道有烟气,求生的本能也会往防火分区2疏散。图2只是为了举例说明问题,实际工程中有的防火分区尽端到本防火分区最近的疏散楼梯可能更远,而且疏散走道上还可能有因功能需要而设置的多道门。如果火灾时不就近往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尽快脱离火灾危险环境,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所以,笔者认为不存在借用关系的相邻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防火门上方也应设出口标志灯,火灾时引导人员就近疏散。为了防止相邻防火分区先着火,人员错误地疏散到相邻防火分区,该出口应该同存在借用关系的防火分区一样,同时具有禁入标志,即若相邻防火分区先着火时该出口的出口标志灯熄灭、禁入标志点亮。
连廊是否仅需要在其连接处两端设置疏散照明和出口标志
在一些建筑群项目中,为了交通方便或建筑协调美观等原因,相邻建筑之间设置连廊是常见的情况。根据《应照标》表3.2.5中IV - 6规定,连廊的连接处两端应设疏散照明;3.2.8条第6款规定,直通连廊出口的上方应设出口标志灯。是否可由此得出结论,连廊仅需要在其连接处两端设置疏散照明和出口标志呢?笔者认为,连廊中间无必要增设方向标志灯,但不能排除增设疏散照明灯。
> > > > 连廊中间不能排除应增设疏散照明灯
从业人员中认为连廊中间不必增设疏散照明灯,除了依据《应照标》表3.2.5中IV - 6规定外,还有一个依据是与该标准配套的国标图集19D702 - 7《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该图集第42页对连廊疏散照明灯具的布置如图3所示。从图示可见,连廊中间确实未设疏散照明灯具。
必须指出,图集的作用一是作为设计参考资料,二是选择引用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分以提高设计效率,但图集不具有规范标准的法律地位。该图示仅仅是针对《应照标》表3.2.5中IV - 6的条文规定作的示意图,不能作为连廊中间不用设置疏散照明的依据。《应照标》表3.2.5中的每一款都只是规定其对应部位或场所设置疏散照明时其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并未限定其他部位或场所设与不设。恰恰相反,连廊既然作为人员疏散通道,按《应照标》表3.2.5中IV - I的规定,整个连廊均应按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低于1 lx的要求设计。
所以,连廊应根据其长度,如果只在其连接处两端设疏散照明灯能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则中间可以不再增设疏散照明灯,否则应增设。
> > > > 连廊中间无必要增设方向标志灯
这个问题道理很简单,因为人员从一栋建筑疏散到连廊后,其疏散方向是唯一的,只能向另一栋建筑疏散,在此无需赘述。
所有上人屋面、平台出口上方是否都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应照标》3.2.8条第6款规定,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是否应根据该规定,在所有上人屋面及平台的出口上方均设置出口标志灯呢?笔者持否定的观点。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目的是保证将建筑内人员在火灾发展到威胁人员安全之前疏散到安全区域。《建规》2.1.14条的条文说明,安全区域分为室内安全区域和室外安全区域。“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