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2024年2月6日起
吴小姐的猫miao
2024年02月01日 09:44:27
来自于新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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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多起房屋倒塌事故导致重大伤亡: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 自建房倒塌 事故, 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 2021年7月12日,

近年来, 多起房屋倒塌事故导致重大伤亡:
  •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 自建房倒塌 事故, 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

  • 2021年7月12日, 江苏省苏州市 吴江区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人民币。

  •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 山西省临汾市 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酒家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 严格落实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和“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的规定。

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专业设计、专业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 经营性自建房建设 ,其工程 设计 应当满足与经营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性要求,依法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经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经营性自建房 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严禁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停止供电、报公安查处!

  • 产权人(使用人) 在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前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不开挖建筑地下空间及其他事项

  • 一旦发现改扩建、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部门 要依法快速处置 ,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对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等行为 ,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 给予行政处罚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 依法处罚

  •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发现 擅自开挖地下室、加建改建或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要按照部门职责 及时处理 或者将相关线索 移交相关部门认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

  • 对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可以依法商请供电部门 采取停止供电 等措施,涉嫌犯罪的, 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责任归属

“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

“谁审批谁负责” 。其中: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 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 ,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其他

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 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市场管理。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供市场自主选择。

  • 督促鉴定机构 配备 开展业务 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 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 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 鉴定机构应当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分别加强对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机构的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延伸阅读:山东近期也发布了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 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 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活动 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人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不得用于施工

......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

第十九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房屋安全。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情形的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装修施工人不得施工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 擅自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加固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部分条款:

经鉴定房屋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应当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房屋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房屋加固工程竣工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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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02月02日 09:55:55
3楼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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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努力
2024年02月03日 08:45:57
4楼

支持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2024年2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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