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形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应采用 总价合同 ,除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总价合同中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 单独列项 ,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 总价合同 或者总价与单价 组合式合同 ,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企业 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 总价合同 ; 政府 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 价格形式。
综上,各省市均鼓励工程总承包采用 总价合同 模式,这与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初衷相适应。总价合同模式对于发包人而言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的控制,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实际上,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需要根据发承包范围来分摊计价风险, 合同价格是固定还是调整,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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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工程总承包费用主要分为 工程费用 和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两大类 。
(一)工程费用: 主要包含 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部分费用:1.勘察费:详细勘察费、施工勘察费;2.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专项设计费;3.工程总承包管理费;4.研究试验费;5.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6.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7.咨询费;8.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9.系统集成费;10.财务费;11.工程保险费;12.其他专项费。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 发包范围 ,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在以上规定中予以增加或减少。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 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和 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 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三个部分。
工程总承包费用构成的宗旨是在 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选出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的费用项目 ,以达到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计价范围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仍存在重复计列、混淆计列、漏计等情况。常见的如将工程费中属于企业管理费用的材料检验试验费、施工检测费用以及隶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费用列入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在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时,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往往也会漏算。为了编制好工程总承包费用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要求编制人员对于工程造价费用划分归属、费用种类、细分程度等都要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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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发包人对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可以 只提供项目清单格式 不列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填写工程数量并报价。
项目清单依据发包人要求和本指导意见,按照不同发承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确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 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编制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依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编制。
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或 参照类似项目并考虑造价指数 计列。
相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中约定发包人对提供的清单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总承包中, 发包人不再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仅 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这主要是因为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不是以施工图为计算依据,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工程计量。这里的清单并不是用来结算的文件,而主要用来在 变更估价程序时,作为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参考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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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补充通知、招标答疑,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自主确定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投标报价,但 不得低于成本。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 参考 ,投标人应依据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文件、详细勘察文件进行投标报价。
1.对项目清单内容可以增加或减少;
2.对项目进行细化,在原项目下填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施工项目和工程数量及单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提到投标价格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 原则上不高于 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中 对应部分的费用 。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投标报价依据不再完全以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为准。工程总承包单位既要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又要承担单价变化的风险。同时,工程变更的范围相比施工总承包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造价管理需要从 外延管理向内涵管理转变 ,发挥工程总承包 设计管理优势 ,通过 优化设计、限额设计 等措施更加准确的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成本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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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的调整与支付
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定标后合同价款往往会产生较大幅度的调整,处理工程变更价款就是工程造价动态控制的任务之一,也是工程价款结算业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调整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一是 法律法规 变化;二是 工程变更 ;三是 市场价格 变化;四是 索赔(包括工期延误、不可抗力) ;五是 其他 类(计日工、工程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少了“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暂估价”四项调整因素。
合同价格调整的形式主要分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物价变化; 4.不可抗力; 5.工期提前、延误; 6.计日工; 7.工程签证; 8.索赔; 9.预备费(暂列金额); 10.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分别对以上不同情形给出了具体定义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 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 不予调整 。
采用 总价合同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以调整,项目清单单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一般 不予调整 ;
综上所述,各地文件基本都提到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
在工程价款可调整的工程变更情形中。我们要区分“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总承包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工程总承包的合理化建议”和“承包人进行的设计优化”四种不同情形下的变更,不同情形对应着价格调整原则不同。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主要是指“发包人要求”或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已批复的“设计方案”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图纸发生变化的, 可调整合同价;工程总承包因自身原因 造成的设计错误形成的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都 不应调整 ; 工程总承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经发包人和原设计人员同意,构成工程变更的, 形成的利益双方可协商分享 ;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 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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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编制与审核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预备费(暂列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合同工期较长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结算的节点。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 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 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 。
以上文件都表示,在进行工程总承包结算审核时,仅需对合同中 允许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合同中固定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鼓励推行 施工过程结算 和 全过程造价咨询 ,过程中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和过程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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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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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谢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类型及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括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时所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工程分包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如何认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分析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因素入手,通过梳理实践中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类型及法律后果,希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的裁判规则作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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