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单位,以招标或发包的方式,选择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后,EPC承包商还能进行分包吗?若是分包,需要遵循哪些规定?下面,我们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中进行分析。
2019年12月,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EPC分包项目作了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在实际中,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分包时,是否需要进行二次招标,要具体视项目范围和规模的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综上,EPC总承包单位中标后不得对设计、施工等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也不得将工程肢解分包,对于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给他人完成,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必须注意的是,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有且只能进行一次专业分包,否则将会涉及违法二次分包等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也作了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下面,我们再来了解,前款中的三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招标条件范围:
1. 以暂估价形式分包。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7条,对暂估价的解析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工程项目价格无法确定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货物、服务会以暂估价标注。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2018年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作出了规定。
a.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d.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3. 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了具体四种标准。
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d.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综上,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了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是并不是所有项目工程都可进行分包,工程项目分包时仍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分包的有关规定,分包项目在满足招标条件的情况时,必须二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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