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省份建筑工地在混凝土浇筑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导致发生多起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继 江苏无锡等地发布“ 严禁利用塔吊吊运软管进行混凝土浇筑 ”相关通知后, 2024年2月2日,
近年来,部分省份建筑工地在混凝土浇筑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导致发生多起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继 江苏无锡等地发布“ 严禁利用塔吊吊运软管进行混凝土浇筑 ”相关通知后, 2024年2月2日, 贵州省住建厅也发布了 《关于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通知》 。
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
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部分省份建筑工地在混凝土浇筑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导致发生多起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此类违章行为极易引发塔式起重机倒塌等事故,危害程度大,我省建筑工地也不同程度存在。为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此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和有关规程,决定在我省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浇筑混凝土行为,违反《塔式起重机械使用规程》(JC/T100-1999)中5.2.3.4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中8.5.1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中17.2.5(d)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5条、《混凝土及灰浆输送、喷射、浇注机械安全要求》(GB28395-2012) 第5.5.2条、《塔吊十不吊》第2条等相关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应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或在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包含混凝土施工内容。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现场环境(外电线路)、混凝土输送方式(竖向横向)、混凝土泵送设备选型、设备支承地基(板面)承载力验算、混凝土泵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泵送设备平面布置图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查。
(二)混凝土泵送设备按照施工方案进场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安装、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首次浇筑混凝土前或每日班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专项方案实施,并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操作。
(三)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运作业及混凝土浇筑作业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拒不执行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各企业和项目, 凡是发现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 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四条, 一律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重大隐患整改五落实(即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闭环管理、整改情况复核按“三签字一审查”(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复核人、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字确认)销号,并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 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五)各级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项目曾用过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且使用后未开展塔式起重机维保的,应督促责任单位重新组织维保,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级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在本通知下发后仍有禁不止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维保,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