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智能施工电梯应用的通知》,本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 2024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 ,鼓励有应用条件的项目积极试点应用智能施工电梯;
2. 2024年5月1日后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 , 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 ,且智能施工电梯台数占本项目所使用施工升降机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 202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社会投资项目 ,具备条件的 原则上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 ;
施工单位 每成功安装使用 1台智能施工电梯 , 可 在其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房建专业信用分 加0.05分 、累计 最高加0.2分 ,有效期12个月;
工程项目在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中 明确应用智能施工电梯而实际 未 应用的 ,施工单位房建专业信用分 扣减0.2分 ,有效期12个月,并同步通报建设单位。
设备产权单位 应在“市安管系统”中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入库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 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智能施工电梯安装、拆卸、使用 专项施工方案 , 按照 超危大工程 的管理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
未通过专家论证的不得实施 。
专家组应包含 智能施工电梯专业专家,并 实行组长负责制 。
通过专家评审的智能施工电梯应在“苏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中 进行信息归集 。
智能施工电梯的 日常维护保养 每半月不得少于1次,维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包含1名建筑电工 。
维保人员 需经专业培训并 考核合格 获得相应证书 后 方可上岗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应资质 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负责智能施工电梯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工作, 实行“一体化”管理 。
原文如下: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智能施工电梯应用的通知
苏智能建造办〔2024〕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2〕89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各项工作,现就在全市范围推进智能施工电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文件所称智能施工电梯,是指 在普通施工升降机基础上进行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具备多重安全保护机制、高运行效率、低维护成本、能源高效利用以及智能化管理等特点的新型特种施工设备,具有运行条件检测、安全监控系统、自动运行、自动平层、主动安全防护措施、监控措施等各类功能。
1.设备信息登记。 设备产权单位 应在“市安管系统”中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入库 ,并对入库设备产权信息真实性承诺负责,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
2.通过专家论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 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智能施工电梯安装、拆卸、使用专项施工方案, 按照超危大工程的管理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 未通过专家论证的不得实施 。专家组应包含智能施工电梯专业专家,并 实行组长负责制 。
3.纳入监管平台。 通过专家评审的智能施工电梯应在“苏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中 进行信息归集 。
4.加强安装检测。 智能施工电梯检测机构应符合主管部门认定检测能力要求,检测内容除应满足常规检测项外还应包括智能控制性能等专项检测。智能施工电梯首次安装完成和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应分别进行检测,且检测周期不超过6个月。
5.强化过程管控。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智能施工电梯进场验收、方案审核审批、安装质量检测、安装验收、使用、拆卸、日常检查等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管控。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负责智能施工电梯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工作, 实行“一体化”管理 。
6.严格日常管理。 智能施工电梯的 日常维护保养 每半月不得少于1次,维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包含1名建筑电工 。 维保人员 需经专业培训并 考核合格 获得相应证书 后 方可上岗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智能施工电梯的安全使用知识纳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安排机械类或综合类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智能施工电梯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乘员遵守智能施工电梯的安全使用规定,确保智能施工电梯安全可靠。
1. 2024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 ,鼓励有应用条件的项目积极试点应用智能施工电梯;
2. 2024年5月1日后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 , 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 ,且智能施工电梯台数占本项目所使用施工升降机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 202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社会投资项目 ,具备条件的 原则上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 ;
4. 施工单位每成功安装使用1台智能施工电梯 , 可 在其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房建专业信用分 加0.05分 、累计 最高加0.2分 ,有效期12个月;工程项目在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中 明确应用智能施工电梯而实际未应用的 ,施工单位房建专业信用分 扣减0.2分 ,有效期12个月,并同步通报建设单位。
本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