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验收依据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平台联网之日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1.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排污口已办理排污口规范化手续,监测以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2.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标准要求。
3.排污企业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监控指标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监测数据采集符合规范,与环保平台联网并能稳定上传数据一个月及以上。
4.在线监测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完成验收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合格。
5.建立使用维护、定期校验、设备故障预防及处置等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台账。
1.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4.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验收比对监测情况;
6.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7.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1.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排污企业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申请联网,稳定试运行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验收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2.整理验收资料。排污企业在取得“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后,按附件清单整理验收资料:
3.成立验收工作组。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资料整理完成后,成立验收工作组自行验收。验收工作组由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及运营等单位代表、两名或以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4.信息公开。排污企业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 1 个月。
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排污企业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验收所需资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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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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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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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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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报备情 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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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建设安装的主要依据,主要设备 名称及数量、监测项目,安装位置、建成运 行时间,调试及运行、数据联网传输、设施 验收等主要工作情况,备案依据及有关说 明,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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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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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基 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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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表对应 1 个排污口,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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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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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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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编制验 收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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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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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验收专家评 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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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专家签名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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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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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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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企业名称、类型,排放口名称、类型, 监控指标等主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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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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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联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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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请生态环境部门协助)从污染源监控系统中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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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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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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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登记回执、排污口分布图(需 标注自动监控设施位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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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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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 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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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 集及自动控制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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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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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生产、治理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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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 工艺流程图及排污管线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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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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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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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中国环境保护 产品认证证书、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复印件,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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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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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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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包括流量计、PH、水质自动采样器、 数采仪)说明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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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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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控系统调试与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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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含安装、调试检测、性能测试报告,纸 质打印的运行数据记录,加盖企业和调试单 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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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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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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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的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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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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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数据管理、运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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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或运营单位公章。近期一个月的设 备日常维护巡检表、对应的运行数据(与截 图的联网数据一致),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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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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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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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及处置制度,复印件,加盖企业或运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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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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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运营的排污企业需提供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持证上岗人员与排污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持证上岗人员与排污企业的社保证明;若自动监控设施由第三方运营,需提供委托运营的证明材料、第三方运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运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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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内容来源于 南沙区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自行验收工作指引 ,为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的工作指引,对相关企业开展 污染源在线监测验收具有指导,可供参考借鉴,参考依据有所删减;各企业具体验收所需要求可咨询当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