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与EPC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新规则?
小小小小叮当
2024年03月28日 09:40:49
只看楼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也逐步加强,其中就包括了建筑工程的合理审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也逐步加强,其中就包括了建筑工程的合理审计。

EPC模式与传统的DBB模式相比,虽然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工程结算方面却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在审计方法、措施的选择上,如何使其更加合理有效,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 更值得探讨的是,EPC项目的政府审计是否可以作为项目的结算依据?

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在于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统一外包给一家企业,尤其在大型工业建设领域中应用广泛。这种模式下,设计在项目中的地位尤为重要,设备投资占比高,甚至某些设备需要根据项目特殊要求提前定制。这种模式也常被称为“交钥匙”工程。

根据《审计法》第23条的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都受到审计机关的监督。因此,EPC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概(预)算编审与调整、招投标程序及合同执行变更等。

工程量与工程结算价在EPC模式下的计算规则也值得关注:
我们要明白EPC总价合同的核心。这种合同方式意味着承包商在完成合格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而这个“合格功能”是基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明确规定,包括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承包商需提供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EPC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方式时,除了固定总价部分,还有其他可调价情形。这些调价情形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作为结算的一部分。对于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一般情况下无需再进行审核,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政府审计与EPC项目结算有何关联呢?《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执行审计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审计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是必要的。但是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审计监督”。

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保障,在法律上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 审计法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不是被审计单位与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审计法的规定不宜直接引申为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以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的依据,实质上是以审计决定改变建设工程合同,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范围。

二是限制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地方性法规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合同双方竣工结算依据,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相对人,限制了施工企业正当的合同权利,缺乏上位法依据超越了地方立法权。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审计结果是可以作为EPC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的。例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裁处规则(试行)》指出,除合同约定外,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固定价部分的结算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固定价格合同的结算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合同未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为结算依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进行结算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结算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鉴定的,应予支持。

政府审计能否作为EPC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依据并不是绝对的。其关键在于EPC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对“政府审计不能作为项目的结算依据”做了明确的约定。若有约定,则政府审计就不能作为项目的结算依据;反之,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可将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

?

免费打赏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