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采购结果确认后并不意味着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必然超过期限。正常情况下,在采购结果确认时已经超过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 比如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提供5个工作日,历经至少20日的等标期后确定采购结果时,则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经不在法定期限内 。
但是,如果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文件提供的期限设置过长(如有的电子化平台统一设置为到开标时),或者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也存在采购结果已经确认、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依然没有超过质疑期限的情形。
因此,采购结果确认后,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并不必然导致不予受理。若采购文件中确实存在“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情形,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监督检查,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原则上不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废标 。
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而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二者不存在替代、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质疑、投诉超过期限,就不属于监督管理范围的逻辑。 监督管理应当秉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处理决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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