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设计要求 (一)适用范围 (二)系统选型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在综合分析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点、设计防护目的、防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系统类型。 (1)下列场所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在综合分析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点、设计防护目的、防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系统类型。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采用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难以设置泵房或消防供电不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场所,可选择瓶组系统但 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1)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 100只 。
(2)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 3个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瓶组系统不宜大于260m 3 。
(3)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s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 2s 。
注:对于瓶组式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由供水装置、细水雾喷头、控制阀、过滤装置、试水阀和管网等组件组成。
为保证系统中形成细水雾的部件正常工作,系统对水质的要求较高。
(1)对于泵组系统,其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有关规定。
(2)对于瓶组系统,其供水的水质不应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的有关规定。
泵组系统的供水装置由储水箱、水泵、水泵控制柜(盘)、安全阀等部件组成。
1)系统的储水箱应采用密闭结构,并应采用 不锈钢 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制作,且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
2)储水箱应设置保证 自动补水 的装置,并应设置 液位显示 装置, 高低液位报警 装置和溢流、透气、放空装置。
1)泵组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以及巡检功能,当巡检过程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出巡检,进入启动状态。
2)系统的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性能应与 最大一台 主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
3)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泵的出水总管上应设置 压力显示装置 、 安全阀和泄放试验阀 。
4)每台泵的出水口均应设置止回阀。当水泵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 60min 。
5)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其流量 不应大于 系统中水力 最不利点一只喷头的流量 ,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工作压力要求。
安全阀应设置在水泵的出水总管上,其动作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 1.15倍 。
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
2)使用多个储水容器和储气容器的瓶组系统,同一集流管下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的 规格 、 充装量 和 充装压力 应分别 一致 。
3)对于恢复时间 超过48h 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
4 )容器组的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操作面距墙或2个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