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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租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驾校,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编者按 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某厂建设驾校,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驾校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前提是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应当经过批准;新《 土地管理法 》删去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内容,当前并非所有用地行为均需经过批准;驾校的行为不在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要经过批准用地的范围,因此作出撤销对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此案该如何处置为宜?我们邀请了基层工作人员及业内专家进行分析,并给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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