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案例】 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零,根据招投标项目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 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1、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对策】 施工项目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 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对策】 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项目清单 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 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对策】 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对策】 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 重新核对项目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项目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项目量之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的项目量作对比。 如果增加的项目量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 否则不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项目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项目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对策】 主要看合同约定 , 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项目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项目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项目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对策】 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 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 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对策】 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项目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项目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项目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对策】 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材料超欠供” 的问题。
【对策】 如果建设单位 在招投标项目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 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对策】 首先, 总价合同个人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项目。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项目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项目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项目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其次, 总价合同清单项目中的隐蔽项目一定要做隐蔽项目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最后, 招投标项目范围内的隐蔽项目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项目,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