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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6.竣工验收)

发布于:2024-05-14 13:53:14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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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 一定运行条件 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2

关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谁投资谁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注意 关于如何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0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而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4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5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6

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8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来源: 水利之声、水利工程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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