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工程发包方式之一。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之后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等一系列文件,各省积极推进 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 一是应用范围仍然较小,二是很多都是施工和设计完全脱节 “假” EPC模式,三是部分EPC仍采用施工图进行计量与计价 。传统设计施工相分离的发包方式仍占主导地位。
工程总承包的灵魂是发包人要求,核心是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合同关系的单一性 。设计施工一体化,并由一个主体承担,为优化工程构建了平台、创造了条件;合同关系的单一性,能够实现单一责任制。
与传统设计施工相分离的发包方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有其优势的一面,但 工程总承包并不适用于所有工程,更不会替代传统的发包方式 ,对具体工程项目能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需要深入分析。
工程总承包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 承包范围与适用条件不同:
一、工程总承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 / CCEAS001-2022中关于工程总承包的定义一致,定义为: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对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建设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 / CCEAS001-2022中3.1条规定:
发包人宜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
具有下列情形时,发包人不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1. 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仔细审核发包人要求,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2. 施工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检查的其他区域的工程;
3. 发包人要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工图纸。
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 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选择恰当的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发包人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阶段后,可按下列规定 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
2. 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
3.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称 为 “发包人要求” 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发包人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施工总承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 / CCEAS001-2022中施工总承包定义为: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约定范围的施工阶段实行承包建设 ,并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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