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内涝: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内涝防治系统: 用于防止和应对城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雨水收集、输送、调蓄、行泄、处理和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内涝: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内涝防治系统: 用于防止和应对城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雨水收集、输送、调蓄、行泄、处理和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地区的积水深度不超过一定的标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大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风险评估: 内涝风险评估采用数学模型,根据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等因素,评估不同降雨强度下,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情况。
设置地点: 为保障城市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下不受灾,应根据内涝风险评估结果,在排水能力较弱或径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内涝防治设施。
目的: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3.2.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条文说明:
雨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本标准规定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和美国常用的低影响开发、小排水系统和大排水系统基本对应。
(1) 源头减排工程 在有些国家也称为 低影响开发 或分 散式雨水管理 ,主要通过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既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又使雨水资源从源头得到利用。
(2) 排水管渠工程 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3) 排涝除险设施 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这一系统包括:
①城镇水体: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②调蓄设施:特别是在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的地下调蓄设施。
③行泄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4)应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4.1.4 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及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4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4.1.4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①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②表4.1.4“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本规定能保证城镇 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至少有一车道能够通行。
4.1.5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4.1.5的规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
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条文说明: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城镇排涝能力满足表4.1.4和表4.1.5规定的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时,不应视作内涝:反之,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积水时间超过规定值时,判为不达标。
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积水时间均超过规定值时,才判定为内涝
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水利排涝标准应有所区别:
1) 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执行规范表4.1.4;
2) 水利排涝标准中一般采用5~10年,且根据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允许一定的受淹时间和受淹水深。
4.1.8 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2.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4.1.8-1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4.1.8-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3.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4.1.8-1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年~5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年~10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1时,应按1取值。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条文说明:
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并延缓出流时间,同时可以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条文说明: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最不利情况,以避免下游顶托造成雨水无法正常排除。
3.2.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排涝除险设施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
3.2.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条文说明:
城镇的韧性表现在,通过规划预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应急管理的适应性,实现城镇在极端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运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镇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
5.1.8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条文说明:
排水管渠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并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压力流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