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2016年,“十个全覆盖”期间,马某的公司承建田家营子村二社村民的主房建设工程,按照工程要求,承建方将房屋主体完工时,村民必须交清自筹款,然后由承建方继续实施后续水电暖等装修工程,由于张某的自筹款28475元未及时交清,后期双方为此产生了矛盾,导致后续工程无法施工,张某主房的水电暖装修工程自己进行了建设,工程完工后,政府发放补贴款,张某领取了部分后,由于双方产生矛盾,一直没有提供验收报告,剩余23000元补贴无法领取,验收报告需要马某公司负责出具。马某叙述,出具验收报告还有一部分费用,再加上建房工程本来也没挣钱,马某提出只要张某支付10000元给他,他负责提供此房的验收报告;然而张某认为,马某提供给他的施工合同显示,马某领取的工程款早已超过了他做的工程进度,马某再向他要钱没有道理。张某多次通过村社、打热线等方式都未能解决,张某试图阻止马某的公司施工来要挟,双方的关系一度降到冰点。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向马某了解“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情况:该工程项目建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他当时按照工程量雇佣了施工队进行施工,由于张某自筹款未交清,工程无法购买施工材料进行施工,当时张某不在本地居住,联系后一直拒绝交付自筹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没有做附属工程。后来张某自己筹款做了水电暖等装修工程。总工程造价约12万元,主体完工造价8万元,政府和张某共支付他工程款70000元,还欠他10000元未支付,多次与张某协商未达成一致,其与工程队签订合同是按房屋总套数与总平米数签订的,虽没做张某的附属工程但实际已支付了附属工程的工人工资。张某则认为:不是他不交自筹款,而是他不在本地居住,当时不知道交款通知,马某工程只做了主体工程,按照马某给他的合同,他初步计算了一下,马某已经多领取了工程款,现在只要他配合自己把工程验收报告拿到,不要求他退多领取的工程款,双方矛盾就会解决。理清纠纷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联系双方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调取了镇财政所关于马某与张某工程施工的相关材料,经审核马某公司与张某建房相关结算清单,明确合同总价人民币123000元,马某领取工程款75000元,张某自筹款50000元余款28475元还未支付,政府补贴款补贴款50000元剩余23000元张某未领取。工程造价不是张某所说的100000元,主体工程造价50000多元;双方重新开始计算,张某仅认可马某给他的一个格式合同里显示的工程价格,认为最多给马某支付4000元,而马某要求张某给他支付15000元工程款,经过一上午的调解未达成一致,双方不欢而散。
过了一星期,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次邀请了村社成员参与了调解,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让双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进行换位思考,马某的公司需要生存和发展,在承包张某的房屋建设工程上确实也没赚钱,张某没有及时交清自筹款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员认为,张某与马某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张某和马某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是浪费了时间,双方也伤了和气。调解员表示马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应从大局出发,不能因小事坏了公司名声,要从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张某领取政府补贴予以配合,张某支付8000元工程款给马某,马某负责办理此房建设工程的验收报告。这一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至此解决。
调解结果: 张某主房后续工程由自己负责完善,与马某无关;张某支付马某工程款8000元;马某负责提供此房的验收报告,费用由马某承担;张某在领取政府补贴款过程中马某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典型意义: 树林召镇地处于城镇结合部,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增长,辖区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本案虽小,但涉及一个企业和一户农牧民,处理不好可能引发信访及其它案件的发生。对党委和政府也会造成不良影响,调解员通过换位思考的调解方法,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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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方法探讨摘要: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来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为其中的重点组成要素,审计机关作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展开监督管理的重要部门,需基于地方经济发展新 常态积极做出改变,审时度势,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能和定位,敢于创新,优化审计办法,探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全新发展思路,如此才可确保国家建设资全使用安全、合理、专款专用,发挥出资金的最大价值,并履行好作为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推动经济实现发展和进步。基于此,文章将对新常态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作用、问题展开相应的探索和研究,并提出审计方法,旨在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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