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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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3日 23: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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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一、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 3.0.1 确定。 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 1 、一般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一、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 3.0.1 确定。

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

1 、一般规定

1.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1.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1.3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2 5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 1 4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1.4  2 5 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1.5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 2 5 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2 、水库及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 4.2.1 确定。


2.2  水库大坝按 2.1 条规定为 2 级、 3 级,如坝高超过表 4.2.2 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2.3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 200m 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 1 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4  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 4.2.1 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按表 4.2.4 确定。


3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3.1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 4.2.1 确定。

3.2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 4.2.1 规定为 2 级、 3 级,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 5000m 3 /s 1000m 3 /s ,其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4 、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1  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照表 4.4.1 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4.2  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堤防级别并考虑损毁后的影响程度综合确定,但不宜高于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4.3  蓄滞洪区围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蓄滞洪区的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4.4  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为 2 级。对于安置人口大于 10 万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为 1 级。

4.5  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不低于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5、 治涝、排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5.1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 4.5.1 确定。

5.2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 4.5.2 确定。

5.3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 4.5.3 确定。

6、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6.1  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灌溉流量按表 4.6.1 确定。

6.2  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 4.5.3 确定。

7 、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7.1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 4.7.1 确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 4.7.1 确定。

7.2  承担县级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 3 级;承担建制镇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 4 级。

8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8.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水建筑物规模,按表 4.8.1 确定。

8.2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 4.8.1 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 3 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8.3  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技术经济论证,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8.4  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 3 级、 4 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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