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化验室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量。工艺无特殊要求时,通风量可按下列指标确定: ①处于工作状态的有污染物产生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应低于6次/h; ②处于非工作状态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宜低于4次/h。 2、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计及连续运行的局部通风量。实验室、化验室应采用局部通风、全面通风或二者结合的通风方式。
1、实验室、化验室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量。工艺无特殊要求时,通风量可按下列指标确定:
①处于工作状态的有污染物产生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应低于6次/h;
②处于非工作状态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宜低于4次/h。
2、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计及连续运行的局部通风量。实验室、化验室应采用局部通风、全面通风或二者结合的通风方式。
3、连续运行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化验室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采用自然补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4、当实验室、化验室中存在的化学物质种类、数量和相应的操作要求等因素达到应急通风工况条件时,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应急通风系统。
5、实验室、化验室各区域的压差应按照工艺要求确定。
6、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房间送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
①对于负压实验室、化验室,取房间的排风总量与维持室内负压所需的风量的差;对于正压实验室、化验室,取房间的排风总量与维持室内正压所需的风量的和;
②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要求所需的送风量;
③保证室内卫生条件的最小通风量。
7、一实验室、化验室的机械送风系统宜设置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配置方案应根据室内环境要求和室外空气环境确定。
8、气瓶存放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9、实验室、化验室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10、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通向室外的排风管道宜设防倒灌设施。
11、实验室、化验室排风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超标时,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向大气排放。处理方式和装置应根据污染物的理化特性确定。
12、实验室、化验室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气体宜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排风口高度宜高于屋面3m,排风口最小风速不宜小于当地室外风速的 1.5倍,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13、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可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的热回收装置。
14、在故障状态下,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管路上设置的控制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在发生火灾时,实验室、化验室排风风机及管路上的防火阀宜保持开启状态,直至防火阀熔断关闭。
15、实验室、化验室用变风量阀应满足下述要求:
①末端风量调节要求;
②通风柜风量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③系统风压变化时,风阀能够自动调整风量;
④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用变风量阀应有耐腐蚀能力。
16、变风量系统的变频风机变工况调节能力应满足通风系统最小与最大风量的要求。
17、变风量通风系统设备选型及通风主干管设计应根据工艺要求,综合计及下述要求确定:
①末端同时使用系数;
②各房间同时出现应急通风工况的概率;
③系统后期发展能力。
18、对变风量通风系统,实验房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联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