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泵闸长效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2024〕162号 各区水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泵闸长效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泵闸维修养护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河湖泵闸长效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深化落实河湖长制为引领,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加强河湖泵闸长效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泵闸维修养护水平,巩固河湖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和《上海市水闸与水利泵站维修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长效管理、水质为重,河长负责、水岸联动,公共服务、公益属性”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河湖维修养护工作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六个方面。本市泵闸维修养护工作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水闸与水利泵站维修养护技术标准》执行,主要内容包括日常巡查、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设备维修养护、附属工程维修养护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市、区财政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镇(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施。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湖泵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河湖泵闸,督促指导各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同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具体承担本市河湖泵闸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务局根据河湖泵闸维修养护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和落实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资金。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泵闸的管理,并受市水务局委托,对其辖区内市管河湖实施管理。对于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管河道和市水务局直管泵闸的养护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镇(乡)管河湖泵闸、村级河道的管理,并接受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河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分级分类补贴政策。市管河湖维修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余河湖维修养护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为:区管河湖11万元/公里?年,镇(乡)管河湖4.5万元/公里?年,村级河道2.5万元/公里?年。
本市泵闸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分级分类补贴政策。市水务局直管泵闸维修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余泵闸维修养护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为:单闸0.8万元/座?年、套闸1.1万元/座?年、单泵闸1万元/座?年、双泵闸1.3万元/座?年、多泵闸和水利枢纽5万元/座?年。
第六条 河湖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巡查监测。依据管理需求开展巡查监测,包括河湖巡查、堤防护岸监测、水位及河床监测、水质监测等。
(二)水域保洁。包括水面及坡面垃圾的清除,硬质护岸迎水面冲洗。
(三)绿化养护。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绿化的养护、补种、品质提升,浮床的维护等。
(四)设施养护。包括陆域保洁、堤防护岸维修养护、防汛通道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拦截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等。
(五)水质维护。包括对已完成生态治理且水质已经达标河湖的日常水质维护,曝气装置等设施的维护等。
(六)河床修护。包括对易冲刷河段的河床保护和河床内阻水障碍物和废弃物的清除。包括实施镇村级河道轮疏、轮疏底泥的检测等。
泵闸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日常巡查。根据管理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包括工程实体、管理设施、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闸区环境等。
(二)工程实体。包括对闸室、泵房结构(闸墩、翼墙等)及两岸连接建筑物、消能防冲及防渗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等。
(三)管理设施。包括对管理用房、标识标牌、闸区道路及其他辅助管理设施的维修养护等。
(四)金属结构。包括对闸门、启闭机等主要设施的维修养护等。
(五)机电设备。包括对水泵机组、电气设备、自控系统维修养护等。
(六)闸区环境。包括管理范围内陆域和水域环境面貌的维护等。
第七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应按照辖区内河湖泵闸维修养护的实际需要,根据《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定额》《上海市水闸与水利泵站维修养护技术标准》《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定额》和《上海市水利泵站维修养护定额》等,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科学测算河湖泵闸管理养护资金,编制河湖泵闸设施管理养护预算文件,制定下达河湖泵闸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并报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区水务局和各镇(乡)政府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等相关要求,引导养护企业提升养护设备自有率,择优选择河湖泵闸维修养护作业企业。
第九条 河湖泵闸管理养护项目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落实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养护范围、内容、标准、进度、考核监督、奖惩、资金结算等内容。
第十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应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加强河湖泵闸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处置、通报的工作制度,组织年度维修养护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政府和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会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各区河湖泵闸年度长效管理的监督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当年资金,当年使用完毕”。
第十三条 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计划下达后,各区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根据养护合同下拨至维修养护作业企业,确保河湖泵闸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审计单位,对各区的年度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各级水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分配、管理、使用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 河湖泵闸维修养护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滩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河湖泵闸管理养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9〕2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排涝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2〕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