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因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01
中标后再编施工图预算 失去意义
对发包人造成诸多不利
对于招标人发包时提供了 概算量或模拟清单量 的投标,因评标定标缺乏详细标准,或者评标就是一个过场,导致中标报价中很多不切实际或者零成本材料设备价格被认可,到施工图清单预算时对应的 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继续执行错误报价 是将错就错,明知故犯,如果重新按市场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又违背了按中标价办理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左右为难。
02
竣工结算 编制缺乏依据
总价承包演变成 按实结算
发改委和住建部2019年5月10日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指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尚在征求意见中),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根据住建部征求意见稿和各地相继出台的总承包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工程总承包应 采用总价合同 ,一方面又规定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由发包人承担,相关变更价款 允许调整 。
由于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合同总价没有分部分项工程明细组成或组成不清,竣工时实际完成工程量到底是否完成合同全部内容是雾里看花,含糊不清,直接按合同总价支付对发包人来说存在很大风险。
承包人心甘情愿的按合同总价接纳工程价款只能说明: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本就不值合同约定的这个价,否则绝对会索赔到底,决不罢休。
即使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有限,但不挣钱是不行的。
中标总价款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没有详细的计价取费依据,或者是中标总价为概算工程量报价, 只要一个定额子目项发生变化时都会导致合同内外的变更价款无法进行调整 ,由此就导致很多总承包项目结算问题突出,纠纷不断。
承包人 在施工时会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或创造条件 进行设计变更 ,总承包中标后设计施工均被承包人掌控的情况下,工程变更和索赔都会以施工图清单预算为依据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到最终, 总承包项目 绝大部分都演变成了 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 的结局,总承包的美好梦想就此破灭。
总承包只是一种商业模式,有其适用的范围和边界,只有在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上才能顺利推广。
现在提倡搞总承包,只不过是想创新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并不是说传统的发包方式就弃之不用,不能为了推广总承包而总承包。
总承包引进三十年间,还存在很多管理和实施上的问题。
建设项目发包人还是要应选择成熟、合适的工程建设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率,避免造成大的投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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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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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最高院关于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的41条裁判意见01、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不计入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按《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因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故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因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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